第108部分(3 / 4)

小說:漢獻帝新傳 作者:人生幾何

務,國家建設工程可以透過中央銀行發行國債,透過三家銀社發放向社會。

各大集商社也可以透過四家銀社發行商債,同時提出基社概念,即本金運作管理商社,並不涉及具體行業,透過基社向其他商社買股或者入股,透過年終分紅來獲利。將借貸、存款、國債、商債、基社業務統稱為金融業,即錢財流通。

御府也開始制定《金融法》,對金融業內的五大產業進行約定法規,對基社的註冊和成立也設定了限制,除皇家外,基社只能在中央銀行註冊,而所有一億以上流通錢財必須存入四家銀社。

為了吸納存款,四家銀社在中央銀行的規定下可以設定對小戶和普通子民存款的統一利息,對於大戶和各大商社存款則不再提供利息,各大家族基社和各大商社必須按法將資金存入四家銀社之一。

國內各大家族都必須成立基社,透過基社管理協調家族內部成員的貧富差距,各家族子弟都可以透過基社的扶持,獲得基本的生活和教育、醫療保障。

各大家族也必須在五年內全部成立基社,在基杜成立後,族的政策就將取消,全國各大家族不得再擁有土地,基社可以透過和國家簽訂農場契約來管理農場,向家族提供糧食。

在此之後,在御府的干預下,治略府提出了國家首先大力扶持的產業為:農業、礦業、畜牧業、運輸業、貿易業、紡織業、建築業、陶瓷業,並將這八個產業視為國家支柱產業來培養,鐘錶業、金融業、造船業、器械業、軍備業、百貨業被治略府立為特殊扶持產業。

《工商賦稅法》分離成《工商法》、《農業法》和專門的《賦稅法》,在此基礎之上,成立《專利法》討論組織,商討《專利法》的必要性和法律的細節規定。

原楚王時代的《氏族法》更改為《家族法》,增加家族財產管理條列,將各世族族長改為家長,明確規定家族血統中非家長後裔的第四代及第四代之後的子弟在成年後必須脫離原有家族,將無法得到家族基社的保護,但可以在成年後可以得到基社的一次性補償。

新的《家族法》在《氏族法》的基礎上嚴重打擊了國內世族力量,但這種打擊還是最終執行了,因為御府非常準確的掐住了各大家族的要害,在出現基社之後,各族族長都希望穩穩守住自有利益,如果基社要照顧那麼多人,自己的利益就會受到侵害。

《家族法》中明確規定,《家族法》同樣適用於大漢皇室,凡非皇室繼承人的第四代及第四代之後的子弟在成年後必須脫離原有皇室,不再擁有皇室身份。從律法的角度來說,也不再擁有皇室正統血統。

同時,《楚律》的修訂工作開始進行,在此基礎將制定《漢律》。為所有大漢法規的根基。

實際上,在《漢律》誕生以前,《家族法》對整個大漢帝國的影響最大。它幾乎在根本上粉碎了世族力量,為二元君主制中的資本力量擴張打下了基礎,也從根本上限制了朝廷官員的貪汙情況,實際上一旦脫離了家族關係,大部分人就只能需要重新建立一個新的家族,自己也成為了家長,需要為整個家族負責。

在皇室已經完成了初步的資本積累後,劉協已經不擔心帝國資本者地出現,因為皇室將是最強的資本擁有者,這就是大漢實行民主的基礎。即使實行了一定的民主行為,其背後的掌控者還是皇帝,劉協再一次用西方民主遊戲為自己舞動一次。

民主遊戲存在著兩種方式。一種是資本民主,一種是人民民主,但都是實際統治者的遊戲而以,相對民主遊戲而言,獨裁者是何等的危險。民主遊戲則要聰明也要隱晦的多。

在御府忙著修訂各種律法的時候,劉協正式讓馬良改楚天商社為大漢皇家集商社,下設皇家陶瓷、皇家紡織、皇家珠寶、皇家百貨、皇家米酒、皇家傢俱、皇家文媒、皇家農場皇家鐘錶八個商社和皇家民生基社,為了扶持國內鐘錶業的發展,新增設皇家鐘錶。開始製作銷售襄陽理工學府製造地三種計時器,但在《專利法》沒有誕生,劉協沒有讓皇家鐘錶開始生產。

最特別的就是皇家民生基社,這是皇家專門用來救濟難民、募捐、賑災、扶持教育、醫療的慈善基社,由皇帝、皇后親自掌管。

在皇家民生基社成立之後,劉協首先以大漢皇帝身份捐助十億錢,並立刻協同皇后蔡琰,前往剛發生旱災地豫州以皇室名義救濟災民,而不在以治略府名義前往。

皇家紡織開始運作之後,原有秘密進行的絲綢生意正式規劃進入,並涉及製衣,開始大規模採取集中紡織和成衣製作,按大漢子民的體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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