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部分(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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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第三十一條、第九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或發起人補足其差額。

新法第三十一條、第九十四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非貨幣財產出資顯著低於公司章程確定的價額的,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未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對貨幣出資的股東,無需承擔連帶責任,對非貨幣出資的,要承擔連帶認繳責任。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起人,無論是貨幣出資還是非貨幣出資,均承擔連帶認繳責任。對於承擔連帶認繳責任的,意味著要對公司債權人承擔連帶補充賠償責任。

創業者在企業註冊時需要明確股東的責任,最大限度的保護自己的利益。

(4)增加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新法增加規定允許一個自然人或者一個法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取消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最低人數限制。

新法在第三節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出特別規定,股東出資額最低限額為10萬元,一次繳足,一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不能再設立一人公司,在公司登記註冊中註明為自然人或法人獨資公司,每一年度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如果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降低了創業門檻,有利於普通百姓創業,有利於個體化創業。

(5)明確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問題

新法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的規定在幾個方面進行了修改和增加:第一,明確公司章程可以約定股權轉讓的問題;第二,將轉讓“出資”修改為轉讓“股權”;第三,股東之間自由轉讓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時應當履行其他股東同意轉讓和保障優先購買程式,具體應把握以下環節:通知與答覆程式,以書面通知的方式徵求其他股東意見,其他股東答覆時間為30日;未答覆和答覆後不實際購買的股東視為同意轉讓,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超過半數;規定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方式為,同等條件下,公司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公司股東同時要求購買且協商不成的,按出資比例購買;④在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式中保障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在股權轉讓的問題上,創業者需要嚴格遵循新《公司法》的規定,避免引起股權糾紛。

2。智慧財產權法

智慧財產權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智慧財產權人在創造、使用或轉讓其作品、專利、商標等智力成果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智慧財產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這裡我們將智慧財產權定義為狹義,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三個主要組成部分。

(1)專利權

專利權,指專利權人對發明創造享有的專利權,即國家依法在一定時期內授予發明創造者或者其權利繼受者獨佔使用其發明創造的權利,這裡強調的是權利。專利權是一種專有權,這種權利具有獨佔的排他性。非專利權人要想使用他人的專利技術,必須依法徵得專利權人的授權或許可。

專利申請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型別。針對產品、方法或者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可以申請發明專利;針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針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公民的專利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和2001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保護。

創業者需要注意的是,專利權是法律授予的權利,專利發明者要對自己的發明創造應及時申請專利,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專利權受到侵犯時,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要求侵害方予以賠償。另外,對於技術類專案,風險投資者很看重技術的專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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