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月),村民仍居住在帳篷內。
四、原協議商定:村民土地租出一週後,男性村民四十週歲以下、女性村民三十五週歲以下由政府集中培訓。在獲得相當級別的工作技能後由勞動部門推薦安排在工業園區或市各企業就業;男性四十歲以上、女性三十五歲以上村民由社群居委會幫助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或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金。已工作的村民在交納有關部門規定的勞動保險養老金後男性六十週歲、女性五十五週歲後享受國家企事業職工同等待遇。時至今日無人就業。
……
從調查結果看,村民們反映問題屬實。淮州市相關部門的拆遷行為違背了省人民政府頒發的《關於徵用農村村民可耕地的暫行規定》、《關於城區改造居民房屋拆遷費用補償問題的若干規定》的規定精神。另有一些協議違反了有關法律,對拆遷戶造成了嚴重傷害,給他們的生活和財產造成一定損失……
處理意見:
一、建議淮州市人民政府督促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撤消、更改與拆遷戶簽訂的不合理的有關協議,努力使之成為有法可依、有法可循的有效協議;盡最大努力將上述行為給拆遷村民所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點;
二、被政府部門牽頭、被企業、公司集體佔有或租用的土地由淮州市人民政府組織按省人民政府頒發的《關於徵用農村村民可耕地暫行規定》條款給予一次性補償(包含過期三年零六個月利息)以後一年清算一次租金;
三、限定淮州市人民政府在一月之內將所有拆遷戶安排進駐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