裡,喝了一小口茶,繼續分析第二部分,指著“關於妨害司法活動犯罪的立法建議”,他說:“要抓住四大方面。第一,分析妨害司法活動罪的特點。第二,提出妨害司法活動罪的立法模式。其中,一是從現行刑法分則中抽出來的幾類犯罪作集中規定,二是從現行刑法分則中分化出來的幾類犯罪作明確規定,第三,提出進一步完善司法活動犯罪的有關見解,第四,提出妨害司法活動罪的構成要件。”廖副院長接著提到第三部分,指著“修改刑法時可供參照的體系與結構”,說道:“這部分應當包括,妨礙司法活動的犯罪,損害司法權威的犯罪,濫用司法權力的犯罪。”他的意見,這篇文章能長則長宜短則短,不定篇幅。三個人每人負責其中一個部分,最後由他負責統稿。
大家商量,第一部分有了比較明顯的綱線,由凌子鼐撰稿,畢竟他是第一次接受這樣艱鉅的任務。第二部分有很大難度,需要諳熟的法理知識,由廖副院長撰稿。第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