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部分(1 / 4)

左光斗意識到,再這樣下去,魏忠賢、許顯純一夥勢必用酷刑直至把他們整死。他不甘心這樣被了結,與他的同志們商議,是否屈承罪狀,“冀下法司,得少緩死為後圖”{151}。這是因為,自從朱棣以來,詔獄便是超越於法律之上的秘密監獄,生殺予奪,一切可以不依程式,當犯人罪行被確定之後,才移交刑部等司法部門定罪。左光斗的建議,就是抱此一線希望,先逃脫許顯純毒手,再圖後舉。這提議,其他五人均表同意;他們當中一半人原先職務與司法有關,顯然,是依據經驗認為可行。他們的天真在於,面對窮兇極惡之魏黨,仍然以為程式可以起作用。於是,“諸人俱自誣服”。

可是他們所期待的情形根本不曾發生,六人的認罪,讓魏忠賢喜出望外,益覺立於不敗之地,繼續羈押六人於詔獄,並迅即轉入“追贓”的下一階段———“令顯純五日一追比,不下法司,諸人始悔失計”。追比,即給完贓規定日期,到期不完者用刑;五日一追比,就是以五天為一期限,不能如數繳款,到期用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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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兄難弟:由校和由檢(36)

這些東林黨人,大多為官清廉,家境也很清寒。魏大中“宦遊十載,家徒四壁”;周順昌“出入京華,唯一肩行李;涉歷宦途,止廿畝山田”;李應升“廉名遠布,宦橐蕭然”。{152}

楊漣更是家境“素貧”,所有家產充公,尚“不及千金”。他下獄之後,年邁老母流浪在外、寄宿譙樓,兩個兒子以乞討餬口和奉養祖母。“徵贓令急”,楊漣根本拿不出錢來,“鄉人競出貲助之,下至賣菜傭亦為輸助”{153},仍是杯水車薪。根據許顯純的奏報,追比的成果不過是:七月八日追得三百五十餘兩,七月十三日追得四百餘兩{154}……而栽在楊漣名下的贓款數額是二萬兩!以此速度,最後完贓將追比多少次可想而知———他是斷無活命之望的。

尤有甚者,朱由校感覺五日一追比還不過癮,特命加重處罰,改為“逐日追比”。

楊漣等贓私狼藉,著逐日研刑【細緻、深刻用刑】追比若干。著五日一回奏。待追贓完日,送刑部擬罪。{155}

這個朱由校,且不說作為一國之君,即便從任何日常為人的基本道義看,都可稱狼心狗肺。他寵任客氏、魏忠賢等,驅逐朝中正人,甚至將楊、左等逮捕下獄,我們皆可置之不問;然而,他竟以“逐日追比”慘毒無比的方式對待楊、左,完全超出於“愚闇【暗】”之外,唯以天良喪盡可堪解釋。當年,楊漣於“移宮案”中,為他帝位不保憂心如焚,日夜焦思,“六日鬚髮盡白”{156}。這種光景,我們僅見於阻於昭關的伍子胥,所不同者,伍子胥乃為自己性命不保、家仇難報至此,楊漣卻是為他矢志效忠的君主和國家如此。對這樣的忠臣和恩人,朱由校竟然似欲食肉寢皮而後快,普天之下心肝爛掉的人,他可算頭一個。

有此嚴旨,而楊、左又無法完贓,其斃於獄中的命運已然註定。在打無可打、打得已無人形之時,公元1625年,天啟五年七月二十六日,深夜,楊漣、左光斗、魏大中三人,被許顯純秘密處死於詔獄。楊漣時年五十四,左光斗五十一。人們見到他們的屍體時,血肉模糊,潰爛不可識,“屍供蠅蛆,身被重傷,僅以血濺舊衣,裹置棺內”{157}。

八月、九月,首批投入詔獄的“六君子”中餘下的三位,袁化中、周朝瑞、顧大章,也先後遇害。

以吳中東林黨代表人物為主的第二批遭迫害者,周起元、繆昌期、周順昌、周宗建、黃尊素、李應升等,於天啟六年四月至九月間,同樣在飽受酷刑之後,盡數斃於獄中。

另有前刑部右侍郎王之寀,以另案先期死於獄中。王是“三案”之第一案“梃擊案”主要辦案官員之一,時任刑部主事。他堅持事實,而事實對鄭貴妃等極不利。當時,萬曆皇帝已有二十五年不曾露面,就因為王之寀就“梃擊案”提出的證據相當有力,牽涉鄭貴妃,才逼得朱翊鈞二十五年後首次接見朝臣,親自為鄭貴妃辯解。此事轟動一時。後來,王在黨爭中遭到陷害,削職。天啟朝初復出,戰鬥力不減,就“紅丸”“移宮”案,猛烈攻擊群小。天啟五年,修《三朝要典》,列王之寀為“三案”罪首,“遂逮下詔獄,坐贓八千”{158}。

細思之,天啟黨禍,對明朝命運並無決定意義。黨禍發生,誠然起到了助紂為虐之效;但設若不發生,諒亦無改國勢頹壞之趨向。整個事件中,我們只發現一點積極因素,即民心向背,拘捕東林黨人時,各地迸發出來的在古代難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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