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部分(3 / 4)

殺人理由竟然是“看到那些關於寶馬車撞人的報道後,我覺得有錢人太張狂,就想教訓教訓他們。” 懷著這種仇富心理,這位農民開始選擇他認定的有錢人進行搶劫和敲詐,先後在同一地點作案三次,殺死一人,勒索錢財七萬餘元。這次下手也是因為看到許女士“開本田,一定是有錢人,就想教訓教訓她”。

這個案件的發生帶給我的震驚和不解持續了很久,我接觸的案件中,最難以防範的就是這類無來由的犯罪,它不是對某一個體的單獨行為,其確定受害目標的廣泛性,給社會帶來的破壞和給人們心理上造成的恐慌也是巨大的。我的觀點是,不管“仇富”心態是否存在,富人不該被殺,窮人也沒有當然的殺人理由,不應該以偏概全,把少數人的行為加在一個居於社會中堅力量的群體身上。

(本書中的人物全採用了化名,在資料蒐集過程中,引用了部分節目內容和相關的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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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命案 後記

寫完這十幾宗的財富命案解析,惋惜之情多於震驚和痛怒,一來感嘆這些本該在商海職場縱橫馳騁的優秀人物幾乎都是由於並不太大的原因喪於非命,二來默然那些心地被汙染的不法之徒竟會為了狹隘的私慾殘忍地奪人性命。

當然,列舉這些命案僅是為了用作解析研究,集合在一起,不免有數量驚人之感,其實真正發生在現實生活中的如此極端的事例畢竟還是少數。大多的富裕者自會謹言慎行,循規蹈矩,安穩地做著生意,打理著生活;大多的奮鬥者也在法律的規則下勤奮前行,默默地積攢力量,尋求合理的突破。

而且令人欣喜的是,在財富擁有者中,已不僅僅是操持傳統產業的原始積累在獨領風騷,更多的知識富翁開始登場亮相,文化的意味和修養的輻射在改變著財富的內涵,競爭的戰場在漸漸地向法律之光照耀下的領域轉移,低層次的身體接觸在智力較量的逼迫下正在逐步的退位,訴諸於法律的解決在取代盲目依靠手中的兇器說話,文明的理念已然構築起了和諧的防護網路。

世間名利,源於財富而不可困於財富,人際爭端,起於財富而不可毀於財富。

另一篇 慎行七戒律:與法律無關

由於長期主持法治類節目這樣一個職業角色的定位,我與法律自然有著很密切的接觸,在我的節目中曾經無數次的領悟過法律的強制力所透射出來的威勢,於我個人而言,也甚為推崇法律制度的設計。因為法律在懲惡揚善、匡扶正義、維持公平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法律框架下所實施的行為約束可以使得世間的許多的不平等得以消除,依照法律規則而建立起來的社會運轉秩序,最起碼可以實現人世間沒有絕對的恃強凌弱,很難想象沒有強秩序規範的社會是個什麼樣子。

但是,法律無論從其出發點去考究還是論及它的執行層面,都是限定於調整、界定人們的實際行為,它所能夠做到的是,你可以幹什麼,你不可以幹什麼。至於你能想什麼,你可不可以這樣想,或是,你應該怎麼想,就非法律所能及的了,而一度出現於秦、明時期的所謂“腹誹罪”,企圖連人們心裡最隱秘的東西都要去管,也只能作為特定階段的產物而存在於封建一統的時期,早已化為了歷史塵封,是不會在現代文明社會有立足之地的。

那麼,行為的約束,或者換言之,法律的條文律法是否就能夠解決你我面對的所有問題,當然不能,人的生命意義包括兩個部分,外在的,也就是與他人的行為交流,可也還有更為重要的―――內在的,自我心靈的調適,這種意念、思想、心理世界的靈動範圍恐怕就是法律所很難到達的了。

我們大致應該能認同這樣的一個觀點,一個遵紀守法的良好公民,可以保證篤定無礙的在社會上正常生存,但是未必就會擁有一個內心平衡、人格達觀、處世從容、人情練達的積極人生,這樣講並非是要否定法律的威力,實在是,法律有所能亦有所不能。換個角度,比如在對人體的保護方面,刑律的戒條可以抗拒對身體的侵害,但是,對於心理的打擊和傷害、甚至摧殘,往往有時就顯得無能為力,於是就有這樣的說法,打死人償命,氣死人不償命。

因此,為了在人生旅途上,除了實現身體的完整、行為的安全,還要不被氣死,愉悅雍容的去做成一些事情,特把我在旁觀世事踐行中感悟到的不甚高明的經驗所得,以及過來智者的諄諄教誨,一併整理集結,聊奉薄儀。

人言“江山易改,本性難移”,世界觀一旦定型,改變做事情的認為方式是很難的,然而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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