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經測試證明思維能力、領導能力、監控能力、組織能力、自律能力、合作能力、交往能力等均良好,且意識超前。
(3)具備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高層管理人員需6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中層管理人員需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中層以下管理人員需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4)上一年度目標任務完成,績效明顯,證明具備較強的管理能力。
第三十九條幹部任命規定:
(1)董事、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2)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3)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命。
(4)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由總經理提名,經董事會審議透過後任命。
(5)其餘管理職務由分管總監(副總經理)提名、人力資源部審查、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透過後,由人力資源頒發任命書。
第八章員工異動管理
第四十條員工異動包括:調動、待崗、休長假、辭職、辭退、除名等情形。
第四十一條出現員工異動,原工作部門應監督其及時辦理異動手續,若因部門管理不善,離職人員帶走公司財物和技術秘密,一概由原工作部門負責人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員工異動的主管部門是人力資源部,其他部門無權對員工異動作出批准決定。凡未經人力資源部認可的私自異動均為無效異動,當事人將受到相應處罰。
第四十三條內部調動是指員工在公司內部的部門變動,調動方式包括兩種:
(1)新工作部門因工作需要,經與擬調動員工原部門領導協商同意的員工調動。
(2)員工認為現工作崗位不適合,經與新工作部門聯絡,並得到原工作部門同意的員工調動。
第四十四條員工內部調動須經原工作部門領導及上一級領導和新工作部門領導及上一級領導簽字同意,公司人力資源總監批准,在辦理完異動交接手續後方可到新工作部門上崗。
第四十五條員工內部調動程式為:
(1)員工調出、調入部門協商調動事宜。
(2)調動員工到人力資源部領取《員工異動申請表》和《員工交接手續登記表》。
(3)調動員工原工作部門領導和上一級領導同意。
(4)辦理員工異動交接手續。
(5)報人力資源部批准。
(6)調動員工到新工作部門工作。
第四十六條員工外調是指因工作需要,本公司員工被公司安排到其他公司協助工作,公司保留其勞動關係,但由新公司發放其薪資並解決社會保險金和福利。
(1)員工的外調由公司安排,員工無權主動提出外調。
(2)員工外調須經原工作部門領導和上一級領導同意,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和總經理批准,並辦理異動交接手續。
(3)員工外調,公司將與員工新公司簽訂《員工租借協議》。
(4)外調員工外調期滿回公司,應由外調單位出具外調期間工作評價,作為員工考評檔案存檔。
(5)外調員工必須嚴格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損害公司形象及利益。
第四十七條員工待崗的情形包括:
(1)正式員工不適合現任工作崗位,被用人部門退回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尚不能另行安排適合工作者。
(2)部門人員精減,被用人部門退回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尚不能另行安排適合工作者。
(3)接到續簽合同,逾期未籤,且未說明原因亦未按程式提出離職者。
(4)主動申請待崗獲批准者。
第四十八條待崗程式為:
(1)辦理員工異動交接手續。
(2)到人力資源部辦理待崗手續。
(3)待崗。
第四十九條待崗期間,本制度第四十七條所列舉第(1)、(2)種情況按當地政府最低工資發放薪酬並給予相應社保和福利待遇;第四十七條所列舉第(3)、(4)種情形不發放薪酬,亦不給予社保和福利待遇。
第五十條本制度第四十七條之第(1)、(2)、(4)種情形的待崗者如果在待崗期間另謀職業,須先按辭職程式辦理離職手續,否則視為違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一條待崗期限為3個月,若待崗期滿未能聯絡到接收單位,按員工辭退辦理,特殊情況經人力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