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部分(2 / 4)

小說:國富論 作者:

司董事的情況,則與此正相反。他們個人的利得,統包含在他們管理的共同資本所生的共同利潤中,離開公司的一般貿易,他們就沒有貿易。他們私人的利害關係,與一般貿易的繁榮,和保障這繁榮的堡壘或守備隊的維持,緊相結合。因此,就維持堡壘或守備隊所必要的不斷和仔細的注意說,和合股公司董事相比,他們似乎更會保持這種注意。第二,合股公司董事,手中常掌管有一大宗資本,即公司方面的股本。堡壘守備隊如有設定、增補、維持的必要,他們當然隨時可以劃出一部分資本,拿來應用。至於合組公司董事,他們並沒有掌管什麼共同資本;除了一點臨時收入,如公司入夥金,及課於公司貿易上的組合稅以外,沒有其他資金可以動用。所以,對於堡壘和守備隊的維持,即使他們和合股公司董事一樣,有利害的關係,作同樣的注意,但也很少有同等資力,使其注意成為有效。至於駐外官吏的維持,那就無須什麼注意,費用亦輕而易舉,就合組公司的性質和能力說,都更為相稱。

然在柴爾德的時代以後許久,即1750年間,一個合組公司又設立了,即是現時的非洲貿易商人公司。英政府最初曾令該公司負擔非洲沿岸由布蘭角至好望角間一切英國堡壘和守備隊的維持費;最後,又令該公司只負擔魯傑角好望角間一切堡壘和守備隊的維持費。政府關於設立這公司的法案(喬治二世第二十三年第三十一號法令),似乎有兩個明顯目標。第一,對於合組公司董事自然會有的壓迫精神和獨佔精神,加以抑制;第二,極力強迫他們去注意本來不會注意的一件事,即維持堡壘與守備隊。

關於第一個目標,該法案限定入夥費為四十先令,並限定該公司不得以合股經營的身分,自己出來從事貿易,不得以公印借入資本;對於一切繳納入夥費的英國人民,都當任其在各地自由貿易,不得巧立限制。公司的管理權,操於集駐倫敦的由委員九人組成的委員會。委員每年由倫敦、布里斯托爾和利物浦三市的公司夥員中各選三名,任何委員都不得連任三年以上。委員有不當行為,貿易殖民局(現由樞密院委員會接管)在聽了他本人的辯護後得免其職。該委員會不得由非洲輸出黑奴,亦不得運非洲貨物入英國。但因他們須負責維持駐在非洲的堡戍,所以由英國向非洲輸出的各種與這任務有關的貨物及軍需品不在禁止之列。他們由公司領取的錢,不得超過八百鎊。如果開銷在倫敦、布里斯托爾、利物浦三市的辦事人員和經理人薪俸與倫敦事務所房租以及其他一切雜費後還有餘剩,則可用以報酬他們自己的辛勞,至於如何分配,那聽他們自行決定。一切規定如此嚴密,照理該可切實限制獨佔行為,而充分達到第一專案標了。然樓之實際卻不如此。依喬治三世第四年第二十號法令,舉凡桑尼加堡壘及其屬地,統由非洲貿易商人公司管理。但至翌年,(依喬治三世第五年第四十四號法令)公司方面不但要把桑尼加及其屬地,就連由南巴巴利的薩利港至魯傑角全海岸的管理權,亦須統統移歸國王支配。該法令並宣稱:凡屬國王的臣民,都可自由進行非洲貿易。這個法令的宣佈,當然是因為該公司有限制貿易建立某種不當的獨佔的嫌疑。在喬治二世第二十三年法令的那種嚴密規定之下,我們很難設想他們怎能夠這樣做。但是,我曾在下院的議事錄(這議事錄並不總是完全確實的)中看到他們受到這種控告。委員會的九位委員,既都是大商巨賈,各堡戍及殖民地的大小官員,又仰承他們的鼻息,那麼,他們在商務上及事務上有所囑託,那些官員很可能特別注意。這一來,就無形樹立了一種獨佔的場面。

對於第二個目標,該法令規定:堡戌維持費,每年由國會付與該公司一萬三千鎊。公司委員會對此金額的使用,每年須向國庫主計提出報告,國庫主計再向國會報告。但國會對於國家的歲用,往往數百萬鎊,亦漫不注意,這區區一萬三千鎊的使用,當然不會使它注意。況且,就國庫主計的職務和教育而論,堡戍費用得當與否,他不見得能悉其底韞。不錯,王國海軍艦長或海軍部委派的將官,可以調查堡戍實情,向海軍部報告,但海軍部對該委員會似乎沒有直接管轄權,也沒有權力糾正被調查者的行動,而艦長一類人物,對於築壘這門科學,並不見得總是有高深的造詣的。這些委員如非侵吞公款,即欲加罰,頂多不過罷免官職;我們知道,委員這官職的任期,再長不過三年,而其報酬又極有限,要使罷免的顧慮成為一種強制他們的動力,使他們經常想到那對自己並無其他利益的守戍事務,那怎能辦到呢?為修繕幾內亞海岸卡斯爾角的堡壘,議會曾幾度支出了臨時餘額,有人控訴該委員會由英格蘭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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