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騷動發生次數較少,而且我們劃分的這兩類子目的社會
意義也非常不同。“A”類騷動(這是到目前為止我們考察到的唯一的一些)
是窮人反對富人。“B”類騷動(世系械鬥)使龐雜的社群對立,每個社群均
由多數窮人和少數富人構成,富人或者保護窮人,或者操縱窮人,不論怎樣,
都是他們組織窮人。縱向運動如在清朝一樣,縱向的社會衝突(世仇族間長
期爭鬥)會使兩個宗族、兩個村莊或兩群村落為某一爭議——諸如用水(或
防洪),一塊清理過的土地,森林的開發,墳地或控制當地市場等而相互對
立。①在易發洪水的安徽與江蘇北部邊界,四年內曾四次成為與管水有關的衝
突的舞臺。1932 年 6 月,蕭縣(江蘇,現屬安徽)居民所進行的排澇作業和
疏浚工程給宿縣(安徽)造成淹沒土地的威脅。因此,宿縣 2000 多名武裝的
農民開始填平那些不久前才挖好的水渠。一場使用了火炮的衝突導致蕭縣幾
個村莊被毀(1932 年 7 月 1 日)。次年,只是由於軍隊的干預,才阻止了豐
縣和沛縣(江蘇)農民毀壞河堤把威脅性的洪水導向鄰縣。1935 年 3 月,又
重現了 1932 年的騷動模式:蕭縣村民疏浚淮河一條支流被宿縣居民蠻橫地阻
止,接著發生械鬥,造成多人死亡。1936 年 5 月,另一場衝突再次把蕭縣和
宿縣的老對手投入對抗。②
① 蕭公權:《農業中國:19 世紀的帝國控制》,第 361—366 和 419—429;哈里? J。拉姆利:《械鬥:中
國東南部的暴力病態》,《清史問題》第 3 卷第 7 期(1977 年 11 月),第 1—39 頁;羅伯特?B。馬克斯:
《海本縣在海本農民運動前夕 的社會變遷,1870—1920 年》,第 17—29 頁。
相鄰社群間的反覆衝突造成了敵對和爭鬥的傳統。利益的衝突會使這種
傳統保持活力,但渴望復仇也能刺激這一傳統,以致極為平常的事件也會引
起新的敵對行為。村民們為了自衛和保衛社群的利益,在必要時會向秘密組
織求助,或自己組成敵對的組織,如廣東海豐和陸豐的紅旗會和烏旗會(詳
見本節後文和下節)。受到威脅的社群重新復活其秘密社會的一個例子是
1927—1928 年出現在鄰近鎮江(江蘇)的四個縣的小刀會。小刀會的成員都
是從江北來的移民。同時本地人組織了一個敵對的社會:大刀會。1928 年 9
月,小刀會 2000 名農民會員在丹徒縣殘殺了 200 人,並燒燬了六個村,它們
被認為因建立了大刀會的地方分部而有罪過。①
小刀會與大刀會之間的敵對把每個村一分為二,而廣東東部的紅旗會與
烏旗會卻體現真正的村際聯盟,這種聯盟是在 19 世紀當新的集鎮建立時形成
的。在兩個集市之間的無人地帶建立起來的新村落,和處於集市邊緣的弱小
氏族——它們尋求逃避牢固地盤踞市鎮的氏族的控制——傾向於同他們強大
鄰居所屬組織的對手結盟:如果最近的市鎮被紅旗會控制,就與烏旗會結盟,
反之亦然。於是,到 19 世紀末,海豐和陸豐兩縣已被敵對組織的真正的(紅、
黑)棋盤所覆蓋,它們極化成兩大對抗陣營。這些組織有點像佈列克的圓頭
會和長頭會,在 20 世紀 20 年代依然非常活躍。②
這樣廣東東部的紅旗會和烏旗會比江南受威脅社群重建的小刀會以更大
的規模組織起來,並具有更大的潛在破壞性。但是規模的不同不應掩蓋這些
不同的組織所參與的縱向衝突的共同性。儘管小刀會與大刀會之間的分界線
分裂了每個村莊,它卻沒有把富裕家庭與貧困家庭分開。兩個秘密社會間的
對立所表徵的真正分立,是在當地人與外來人(少數與北方結盟)和當地出
生但尚未同化的新近到達家庭的後代之間的分立;這一夥外來人經過一、兩
代後仍未被同化。①同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