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的立場上,看“*主義法學家”掛在嘴邊的“資本主義”、“社會主義立法原則”等等大詞,可能會不以為然,但在憲法明確宣示“四項基本原則”的中國,大詞對政治家的壓力,可能超出一般民間知識分子的想象。
我們翹首仰望作為最高立法機構的全國人大,希望有資格摁表決器的全國人大代表們,能以政治家的智慧和膽識,冷靜回應法學界的爭論。和諧社會應是和而不同的社會,自由爭論本身就是一件好事。政治家無須像法學家那樣,以陰謀論看待不同的論說,亦無須懷疑上書者是不是沽名釣譽,妄圖以絕響搏出位。我們主張,政治家們採信哪種觀點的準繩,既非意識形態化的教條,也非高尚或者卑劣的道德宣示,而是為《草案》注入一種什麼樣的靈魂,使它更好地關照中國民眾的福利需求。正是這一點讓我們知道,我們此刻身處何處,又要去往何方?
我們籲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全國人大代表們:請將細枝末節的法律條文留給術業有專攻的法律家們,你們所要思考的,是中國如何選擇未來的大問題。儘管有關國家命運宏旨的《草案》被暫且擱置,但終有一天需要你們而非爭論中喋喋不休的任何一方做出選擇。我們期待你們做出一個充滿智慧的公開的無畏的選擇。
“第四條”會否變成美麗的花瓶
誰都不會否認“制度反腐”之於弊絕風清的意義。但是,如果我們的制度得不到足夠的尊重,不合乎法治的精神,結果是否會像制度制定者預想的那麼美好?新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中的“第四條”,展現給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親屬的“禁入令”,剛一亮劍,就讓我們陷入這樣的擔心。
我們相信,中國數百萬公安民警和文化主管部門的公務員,可能比我們還要擔心。依據“第四條”,與他們“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非但“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也“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法律人知道,與文化官員或者警官有直系血親關係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爸爸媽媽、兒子女兒、孫子孫女、外孫外孫女,乃至與文化官員或者警官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伯伯叔叔姑媽、舅舅姨媽、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侄兒侄女、外甥外甥女,都不能開辦歌舞廳、遊戲廳。這還不算,“第四條”同樣禁止近姻親關係的親屬,投資經營娛樂場所。也就是說,文化官員和警官的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小舅子小姨子、小姑子小叔子、親家公親家母,乃至於伯母嬸孃、姑父舅媽姨媽、侄女婿侄媳婦、外甥女婿外甥媳婦、堂姐夫堂妹夫、堂嫂堂弟媳、表姐夫表妹夫、表嫂表弟媳婦,等等,都不能經營娛樂業。可以想象,一個文化官員或者一個警察,除非他或她是從福利院走出來的孤兒,除非他或她一輩子不結婚,否則他或她就會妨礙他或她的親人親戚從事娛樂場所的生意。
我們從不懷疑法規制定者的反腐決心,也體諒他們的良苦用心。2000年,“舊條例”頒發的第二年,河南焦作“天堂”影視廳的火災燒焦了77人,違規辦理一張假治安許可證的警員和越權發證的文化市場管理者被判入獄。嗣後,青島市公安局一副局長在掃黃風暴中洩密被開除。綜觀娛樂場所牽連出的*案件,無不昭示制度設計者、文化官員和警官們往往是*型娛樂場所的合夥人、獲益人和保護人,大凡可以用規模最大膽子最大良心最黑行為最狂來形容的“娛樂場所”,必有文化官員或者警員或者他們的親屬在做“鴇”。或源於此,去年,部分地方的公安機關相繼發出“民警家屬不得在娛樂場所謀生”的禁令。喊“好”者相信,此舉喻示公安機關的反*在向縱深挺進。時隔不久,“新條例”把“迴避”的範圍,擴大到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
雖此,我們並不敢肯定地說,公安和文化主管部門反*的成果,一定會隨著迴避範圍的擴大而擴大。據報道,“天堂”影視廳案件中被判刑的文化官員和警官,與經營者既非直系血親,亦非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甚至也不是近姻親關係。他們*到一起釀成大禍,與他們是不是親戚並沒有直接的關聯。當然,我們並非以此全盤否定“第四條”,更不是推翻“變權力反腐為制度反腐,改事後監督為事先預防”的反*思路。我們只是疑慮“第四條”會否在執行中變成一隻“美麗的花瓶”。看公安部2003年釋出的資料,中國有警官167萬人,假定每個警官有10個親戚符合“第四條”的迴避條件,那麼,全國至少有1670萬人將因為他們的親戚是個警察,而放棄投資娛樂場所的機會。我們可以想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