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不是法治國家,治國多依賴朝令夕改的政策。政策寬鬆,就皆大歡喜,政策趨緊,就四面楚歌。根除誤讀的路徑,是完善法治。
我抬槓,“鐵本案”發生在憲法修正案肯定私有財產憲法地位不久,為什麼私營企業主會誤讀宏觀調控的所謂政治方向?“36條”給非公經濟以平等的市場地位,為什麼會被人們再度解讀為“撫慰傷痛”?我以為,消除類似誤讀的辦法,除了制定符合法治國家要求的法律條文,更需要政府形成完全意義上的法治意識,譬如對私有財產的絕對尊重。
絕對尊重私有財產是一種可貴的法治精神,任何政策都不能輕易將之撼動。美國獨立戰爭期間,英國商業銀行並沒有取消作為叛軍將領的華盛頓的股東資格,他的私有財產也沒有被凍結或者剝奪,直到戰爭結束,他還在享受銀行的“紅利”。想想,如果私有財產在我們國家擁有這樣的地位,“36條”還能引發那麼多的誤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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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對“交強險”公共決策的質疑
2006年7月1日,乳名“交強險”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七嘴八舌吵了兩年之後,終於以國務院行政法規的名義,不容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