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禦系統”與美國的“國家導彈防禦系統”。受中東戰爭刺激,共和國與美國從2042年開始加快了戰略防禦系統的建設步伐,並且都制訂了在2050年完成最後一輪建設工作,使戰略防禦系統形成實戰能力的建設目標。
為什麼要選擇2050年?
根據共和國與美國的經濟發展情況,2050年就能消化由中東戰爭產生的問題,開始為下一場戰爭做準備。因為戰略防禦系統在建成後還需要進行一系列測驗與檢驗,加上《倫敦條約》的第二階段削減工作要到2054年底才完成,所以到2055年初的時候,兩個超級大國都完成了真正準備。
關鍵還是共和國與美國的戰略防禦系統能否提供切實有效的保護。
根據共和國當局在2045年初公佈的國防藍皮書,到2049年底,隨著“國家戰略防禦系統”第三期工程全面落實,將形成同時攔截2000個外層空間目標,或者分批攔截12000個外層空間目標,並且具備同時攔截1500個大氣層內目標的綜合防禦能力。因為在《倫敦條約》第一階段裁減工作完成後,共和國與美國的核彈頭保佑量均在2500枚以下,即便進行戰前動員,能夠在一次打擊行動中動用的核彈頭數量不會超過3500個,所以共和國的戰略防禦系統足以抵擋美國的戰略打擊。因為其他有核國家不大可能同時發起打擊,所以共和國的戰略防禦系統足以分批次攔截所有投來的核彈頭。
雖然美國的“國家導彈防禦系統”要到2050年底才形成相應的攔截能力,但是1年的差距對兩個超級大國間的戰略平衡不會有太大的影響,不管怎麼說,共和國不可能在2050年底之前為戰爭做好準備。
由此可見,戰略防禦系統的攔截能力至關重要。
問題是,戰略防禦系統本身也是軍事系統,也是對方的打擊物件。如果從戰略打擊的角度出發,戰略防禦系統甚至是頭號打擊物件。別的不說,共和國總參謀部制訂的所有與世界大戰有關的作戰方案中,都把打擊美國的國家導彈防禦系統放在首要位置上,均要求在開戰的時候就使其癱瘓,至少要使其部分癱瘓,然後再考慮在適當的情況下對美國本土進行戰略打擊,迫使美國當局在進行戰爭動員之前就宣佈戰敗。
如此一來,雙方的領導人都得為自己留條退路。
說直接一點,就是提高戰略防禦的門檻。
正是如此,2045年財政年度,共和國當局就為國家戰略防禦系統追加了7500億元的額外撥款,要求在第三階段建設目標的基礎上,加強戰略防禦系統的抗打擊能力,具備在天基防禦系統遭到突然打擊而全面癱瘓的情況下,由地基、海基與空基防禦系統對來襲的戰略彈道導彈與核彈頭進行全面攔截,確保本土安全。毫無疑問,7500億元肯定不夠,在隨後幾年間,共和國每年為此撥款近萬億元,在2049財年度的撥款超過了1萬億元,而2050與2051年財年度的預計撥款分別為11500億元與13000億元。如果一切順利的話,到2055年初,共和國的戰略防禦系統就將具備“再次防禦能力”。
毋庸置疑,美國當局的行動更加積極。
因為美國的國家導彈防禦系統的建設進度一直比共和國的國家戰略防禦系統的慢,所以在2044財年度,美國當局就為國家導彈防禦系統追加了大約2000億元的特別撥款,並且在隨後幾年間每年追加數千億元的特別撥款,要求在2054年底,最遲不得超過2055年3月底之前形成“再次防禦能力”。
由此可見,“再次防禦能力”成為了戰略防禦系統作戰能力的重要指標。
當然,共和國與美國均選擇在2055年初讓戰略防禦系統形成實戰能力,肯定有理由。
最直接的理由就是《倫敦條約》對第二階段削減計劃的要求。如果一切順利的話,到2054年底,也就是《倫敦條約》規定的第二階段削減工作完成的時候,共和國保有的核彈頭數量為1225枚,能夠用於首輪突擊的核彈頭數量不會超過900枚,而美國保有的核彈頭數量為1323枚,能夠用於首輪突擊的核彈頭數量不會超過750枚。由此可見,哪怕雙方的戰略防禦系統的“再次防禦能力”只有正常情況下的三分之一,也能在一場全面戰爭中攔截對方發射的全部核彈頭。事實上,共和國與美國對戰略防禦系統的“再次防禦能力”的最低要求都是達到正常情況下的三分之二。如此一來,哪怕構成“再次防禦能力”的攔截系統中有一半癱瘓,也能完成攔截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