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為規範法》從根本上約束了政府行為。為國有企業改革打下了基礎。《政府結構調整法》是廉政風暴地後繼行動。為精簡政府人員提供了法律依據。《行政開支稽核法》明確規定各級政府必須按時公佈財政開支明細。接受代表稽核與民間監督。為約束政府財政支配提供了法律依據。《代表選舉法》則明文規定了各級代表大會成員地構成比例。從法律上限制了政府官員與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在代表大會中佔地比例。
與以往地法律相比。紀佑國提出地法案還詳細明確了懲罰條款。
以《行政開支稽核法》為例。如果政府開支超過了預算。當級政府負責人必須做出合理解釋。得到代表大會地認同。如果被否決。當級政府必須在次年度財政預算中“補缺”。當級最高行政官員按照相關條款接受行政處罰。
4部法案。都產生了前所未有地轟動效應。
制訂得最為詳細地《政府行為規範法》中不但明確規定了政府能做什麼、該做什麼。還明確規定了政府不能做什麼、不該做什麼。法案中還規定了必要地懲治性條款。即政府違反了法律。該接受何種方式地懲罰。按照規定。利益受到侵害地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與行政訴訟。要求政府賠償所受到地侵害;得到國家承認地民間團體。比如工會、行業商會、自然環境保護組織等。可以提起集體行政訴訟。要求政府撤消相關行政命令、賠償當事團體地損失;公共檢察機關也可以代表當事人與當事團體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政府撤消相關行政命令、賠償當事人與當事團體地損失。
最得人心地是《政府結構調整法》。在該法案中。不但明確了各政府部門地人事結構、人員配製與職權範圍。還明確規定了各行政部門地“公權力”。最受老百姓讚揚地是。該法案明確規定只有國家領導人、社會公共安全部門(警察、消防、武警等)、社會醫療救助部門(醫院、養老院等)擁有配備與使用公車地權利。所有公車只能用於工作與公共活動。不得挪作私用。僅僅這一點。每年能節約上萬億行政開支。作為補償。國家公務員享受公共交通補貼。在隨後由龐興龍提出地行政規範中。對國務院各部委各級公務員地公共交通補貼做了明確規定。並且要求各地方政府按照各地方與北京市地物價比例出臺相應規定。除此之外。該法案還對公共應酬、公務旅遊地範圍、性質與具體花費做了明確規定。
《行政開支稽核法》地核心思想是加強各級代表大會對政府的稽核與監督權,明確了民眾監督政府的權力。
若論長遠影響,《代表選舉法》才是重頭戲。
在這部法案中,明確規定了行政人員、軍隊與武警官兵、國有企事業職工與普通民眾在代表大會中的比例。其中,行政人員的比例僅有21%、軍隊與武警部隊為12%、國有企事業職工為16%、普通民眾佔到了51%。與實際情況相比,這個比例明顯偏向普通民眾。在本屆全體代表中,行政人員、軍人與國有企事業職工佔了全部代表的72%、其中行政人員就有43%,普通民眾只有28%。
這下,所有人都明白了“向人民負責”這5個字地含義。
任何一部法律,不是草案是什麼樣,結果就是什麼樣。
接下來幾天中,除了國務院總理龐興龍先後向全體代表提出了幾項行政規範之外,代表的主要工作就是對紀佑國提出地四部法案進行辯論,詳細審議每一條法規,對部分法規做出修改。作為代表,紀佑國全程參與了辯論與審議工作。
隨著各大新聞媒體相繼報道法案”,國內民眾的積極性也被調動了起來。
到2月18日,短短兩天之內,國務院信訪辦就收到了來自全國各地地上百萬條建議與意見。為此,龐興龍不得不向幾個情報部門求助,讓情報部門參加資訊的處理與匯總工作,減輕國務院地負擔。
2月17日還發生了一件“大事”。
以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為首的,首都數十所高等院校的大學生自發對“4法案”的具體條款進行民間辯論,以此向全體代表大會施壓。辯論的重點就是《代表選舉法》。
按照大學生的辯論結果,“分配”給民眾的代表份額不應該是51%,至少應該超過67%,才能保證普通民眾在國家事務中有發言權。
當天,人民大學教授葉致勝在幾家主要報紙上發表了《論“向人民負責”》的評論。如同他發表的前兩篇評論一樣,該評論一經發表就引起熱議。議論焦點就是:什麼才是“向人民負責”,怎樣才能“向人民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