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有才能的人開放。公私奴婢法被廢止,人口買賣也被禁止,驛丁、廣大、白丁,以及其它受歧視的人都免除了傳統的卑賤身份。這些都是具有重大意義的社會改革,預示著兩班體制下的身份制度的瓦解。
此外,還頒命革除社會陋習的法規。廢止了對嫌疑犯的嚴刑拷打以及對罪犯家屬實行株連的緣坐法。禁止早婚,規定男為20歲,女為16歲為最低婚齡要求。准許寡婦再嫁而不論其屬於哪個社會階層。正式批准政府官員乃至那些曾任最高職位的官員,只要不再擔任現職都可以從事商業活動。修改了養子續統法,庶子有權繼承父業。修改了節約法令,簡化了用以區別官品高低和顯示兩班與平民差別的著裝法,鼓勵穿更實用的衣服。
總的來看,上述法令規定的改革內容,在不少方面是朝鮮社會發展進步所必需的,其中許多是甲申政變開化政府的綱領和甲午農民戰爭《全州和約》所體現的、朝鮮人民為之流血奮鬥的內容。這些改革雖符合朝鮮人民的根本利益,是進步政策的體現,但是,在當時朝鮮的社會、政治條件下,是不可能兌現的,其實際意義不一定都是肯定的,有的還被用來擴大日本的經濟權益。例如《新式貨幣發行章程》第7款明文規定“在新式貨幣多額鑄造之前”,外國(日本)貨幣可以在全國範圍內與新貨幣混同使用。據此,日本貨幣災破了原來只准在約開通商口岸使用的界限,流通於朝鮮全國。
明成皇后14(9)
日本貸幣在朝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