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部分(1 / 4)

在這些思想中,最重要的是宗教體系,在《幻想的未來》中,我已經闡述了宗教的複雜結構。其次是哲學的沉思。

最後,可以說是人類的“理想”,即關於個人、民族或者全人類可能達到的至善至美境界的思想以及建立在這些思想基礎之上的要求。事實上,人類的這些創造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緊密相聯的。

這不僅增加了說明它們的困難,而且還增加了追溯它們的心理起源的困難。如果我們在最普遍的意義上認為人類一切活動的動力都是追求實用和創造快樂這兩個相互交融的目標,我們就必須承認我們在這裡談論的文明現象也是如此,儘管這種動力只在科學的和審美的活動中才是顯而易見的。但是,決不能由此懷疑其它的活動也是滿足人類的強烈需要,雖然也許只是滿足少部分人的需要。

我們也不要被有關特定的宗教、哲學體系或者理想等的價值判斷引入歧途。無論我們是想在它們當中找到人類精神的最高成就,還是把它們當成心理失常來探討,我們都只能承認在它們所存在的地方,尤其是在它們佔有統治地位的地方,具有高度的文明,這是不言而喻的。

文明特性的最後一點(但肯定不是最不重要的一點)還有待於評價,即調節人際關係以及人的社會關係的方式。這些關係影響到作為鄰居、幫助的來源,另一個人的性物件,家庭和國家成員的人。

這裡尤其困難的是避開特定的理想要求,探討什麼是一般意義上的文明。也許,我們可以從解釋文明這一成分最初產生時對這些社會關係還將是受個人的隨心所欲所支配:也就是說,體格比較強壯的人將根據他自己的利益和本能衝動來決定社會關係。如果這個體格較強壯的人遇到了比他還強的人,後者也會這樣做的。當大部分人聚集到一起時,就比單獨的個體強壯得多,就可以團結一致對付一切個體。只有在這時,共同的人類生活才有可能。集體的力量被認為是正確的,是得到確認的,它與被詛咒為“蠻力”的個人力量截然相反。個體的力量被集體的力量所代替是文明發展中具有決定意義的一步。它的本質在於集體成員限制了他們可能得到的滿足,而個體則不知道什麼清規戒律。

因此,文明首先要求公正,也就是要保證法律一旦制定,就不能徇私枉法。這並不表示法律的道德價值。文化的進一步發展似乎使法律不再代表一個小集體的意願,即一個等級或者人類的一個階層或者一個種族群的意願,因為這個小集體反過來就像是暴戾的個體一樣對待其它的、也許是更多的群體。最終的結果便是所有的人透過犧牲他們的本能創造了法律的規則,沒有人可以保留蠻力,除了那些沒能加入集體的人以外。

個體的自由不是文明的恩賜。在文明產生以前,自由的程度最大,儘管那時自由沒有多少實際意義,因為個體幾乎不能保護他的自由。文明的發展限制了自由,公正要求每個人都必須受到限制。在人類集體中,以渴望自由的形式表現出來的東西是人類對現存不公正的反抗,因此,它可能有助於文明的進一步發展;它可能與文明一致。但是,它也可能產生於人類原始性格的遺蹟中,這種性格還沒有被文明所改造;因此,可能成為敵視文明的基礎。所以,對自由的渴望被轉到反對文明的特定形式和要求或者徹底反對文明的方向上。似乎並非一切影響都能夠誘使一個人把他的本性變成白蚊的本性。毫無疑問,人永遠要反對集體意志,維護對個體自由的要求。人類鬥爭的大部分圍繞著一個任務,即尋找調節個體的上述要求與群體的文化要求的便利的辦法,也就是說,能夠帶來幸福的辦法;涉及到人類命運的問題之一是,這種調節辦法是否可以透過文明的某種特殊形式獲得,或者這種衝突是否不可以調節。

透過承認人類共有的感覺是指導我們確定人類生活的文明特性的根據,我們已經對文明的概況有了清晰的瞭解。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們還確實沒有發現任何異乎尋常的東西。

同時,我們也小心謹慎,以免陷入偏見之中,認為文明就是完善的同義詞,是人類預先註定的通往至善至美境界的道路。

但是現在,我們提出一個可能把我們引到不同方向的觀點。

我們看到,文明發展是人類所經歷的一個獨特的過程,我們熟知其中的某些內容。根據文明所引起的人類一般本能特性的變化,我們可以圓滿地概括這個過程,這個過程實際上是我們生命的有效利用的過程。這些本能中的一些成份被消耗掉了,被某種其他的東西所取代了。在個體身上,我們稱這種東西為性格特徵。這個過程的最有代表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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