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部分(3 / 4)

人被*。於是,受害人狀告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

胡戈說,事出有因。派出所之所以沒有及時出警,是因為受害人因賣淫行為,多次受到公安機關處罰。因此,公安機關認為*女的報警,是一場鬧劇,才沒有出警。

我說,這是對*女人格的歧視。作為公民,*女應該受到我國法律的平等保護。此案以我的當事人勝訴而告終。

(5)性騷擾案

我代理一位女秘書,向其老闆追討高額精神損害撫慰金。因為原告長得漂亮,經常受到其老闆的性騷擾。老闆騷擾的手法包括,語言*(黃段子)、性器頂觸、下流動作、觸控摟抱、電話騷擾等。

為了保證勝訴,我要求原告提供錄音、錄影等資料。原告按我的要求去做了。由於證據確鑿,被告雖然拒不承認,法院還是判決被告支付高額精神損害撫慰金。

透過上述五個案例的介紹中,讀者想必已經清楚地認識了我和胡戈到底是怎麼樣的人。詳細說來,我和胡戈有如下重大區別。

第一、辦案底線

我和胡戈最大的區別,就是辦案時堅守不同的自律底線。我辦案時,嚴格按道德準則要求自己,力求作社會的良知、守法的楷模,從不為欺壓弱者和陷害無辜的人辯護或代理。胡戈辦案時,以非罪作為自律準則,只要行為不觸犯刑律即可。

29、公案之辦案承諾

胡戈說,客戶給我錢,我必須對他負責。我只為錢服務,為有錢人服務。在我的眼裡,沒有是非,只有利益。辦案時,不問是非,只問金錢。誰支付得起律師費,我就為誰辯護或代理,哪管委託人是否陷害無辜或欺壓弱者?

胡戈還說,律師不是道德楷模。我比有些律師強多了。我起碼還堅守非罪底線,有些律師辦案無底線,什麼事都敢幹。我說,你還想跟誰比?對於害群之馬,省司法廳早晚會將他們清除出律師隊伍。胡戈說,別妄下斷言。這些律師道行都很深,輕易不會被揪出。我說,多行不義必自斃。這是亙古以來顛撲不破的真理。上帝欲讓其滅亡,必先讓其猖狂。

第二、律師地位

我認為,律師在辦案過程中,必須保持超然的獨立地位,既獨立於當事人,也獨立於公、檢、法、司。胡戈認為,受利益驅動,任何人都無法保持超然獨立的地位,律師也不例外。受當事人之託,當忠當事人之事,無法保持獨立;為了保證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律師必須與公檢法機關保持良好關係,必須聽從公檢法機關的指揮,即“聽喝”。

第三、辦案態度

我辦案敢於跟公、檢、法機關較真。胡戈認為,叫什麼真?該服軟時就服軟;否則,不但自己碰得頭破血流,還會損害委託人的利益。我說,假如律師患了軟骨病,還怎麼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如果沒有敢於碰硬、敢於較真的精神,怎麼取信於當事人,怎麼贏得公檢法機關乃至對手的尊重?

胡戈說,對於公檢法機關打招呼的案件,如果律師不服軟,等於向公檢法機關叫板。試問,無權無勢的律師,鬥得過公檢法機關嗎?公檢法機關隨便做個局,就給你及你代表的當事人穿上了小鞋,你還不能喊夾腳?比如,故意拖延訴訟程序;不正當行使自由裁量權。

第四、辦案准則

我認為,律師辦案,必須忠於事實和法律,力求實現‘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當適法律’與‘實適法律’、‘當作判決’與‘實作判決’的統一,也就是一忠實、三統一。

胡戈認為,事無常、法無常;事外有事,法外有法。除了上帝之外,‘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當適法律’與‘實適法律’、‘當作判決’與‘實作判決’誰真誰假、誰對誰錯,誰能說得清?

律師辦案,不應拘泥於事實和法律。為了勝訴,必須超脫事實和法律,窮盡各種法內、法外救濟手段,以實現委託人利益的最大化。

第五、辦案承諾

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是我對當事人的承諾。我認為,律師可對當事人做出的承諾,必須是透過努力可以達到的目標,不對當事人作不切實際的承諾,如勝訴承諾。

30、公案之可憐之人

胡戈認為,勝訴是當事人的唯一選項,也應是辦案律師的唯一選項。不敢做出勝訴承諾,說明律師對案件勝訴沒信心,老百姓怎麼會對你有信心?怎麼敢聘請你?至於勝訴目標最終能否實現,取決於多種因素。如果沒有 實現預期目標,你可以卸責呀,比如司法不公。我說,這不是等於欺騙嗎?我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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