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農奴
制度和許多嚴格屬於封建的賦稅。1810 年,扎爾姆的邦君也對全體臣民徵收
土地稅。在安哈爾特其他邦君那裡,在圖林根、在梅克倫堡,改革只限於對
財政系統和徵兵制度的某些細節變動;各邦議會和社會的舊制度都原封未
動。薩克森同樣應列入這一類。桑夫特本來很想積極主動進行改革,但是他
性格不強,不足以克服頑固敵視任何革新的內政大臣霍普夫加滕的反對,而
在這一點上,邦議會完全同霍普夫加滕意見一致;貴族仍然豁免納稅義務,
而宗教容忍也只限於對天主教徒,把加爾文教派屏除在外。在薩克森特別重
視改組軍隊,並增添了憲兵隊。薩克森國王弗里德里希的情況近似符騰堡大
公,也是拿破崙的一個忠實盟友;這位國王思想遲鈍,庸庸碌碌,對改革沒
有興趣;但是如果拿破崙對他施加壓力,他原可能做出讓步,而拿破崙對他
施加的壓力並不比對巴伐利亞人或符騰堡人更大一些,唯恐引起他的不滿。
然而在拿破崙送給他的華沙大公國裡,拿破崙就認為不必同樣照顧他,於是,
就不考慮他這個名義上的元首,而放手進行組織華沙大公國的工作,正如拿
破侖在義大利王國和在威斯特法利亞王國一樣。
五、華沙大公國
1807 年7 月22 日,拿破崙在德累斯頓時已經給華沙大公國制定一個憲
法規章。中央政府、行政和司法機構都是以法國為藍本。國君任命六個部的
大臣和一個國務秘書大臣,稍後再加上分別負責國民教育、水道和森林、糧
食供應、軍政和國家獎券等的一些督導官。參政院起初只不過是大臣聚議之
所,但到1808 年加入了一些參政官,繼之又增加一些審議官。華沙大公國這
個參政院比之法國的參政院享有更重大的權力,因為除了管轄行政訴訟而
外,它還兼理最高法院的職能。此外,它的政治作用與日俱增:它的成員當
然取得議會中“使節院”①的議席,到1809 年開始參與治理國家。儘管有這
些新制度,在華沙的行政權在事實上仍然是合議制的,而且缺乏有效率的領
導,因為大公常駐德累斯頓,並沒有行使他具有的合法權力委派一個總督。
大臣會議誠然有一個主席,即斯坦尼斯拉斯·波託茨基,但此人並無一個政
府首腦的權勢。
大公國行政區劃分為郡、縣和公社;各級地方政府均已取消合議制,行
政機構由郡守負責,由一名秘書長和一個郡政務廳協助郡守;縣由縣長領導,
公社由市長和助理人員領導;大公指派郡守和縣長,而由郡守遴選各市鎮政
府人員。在每一級都設有一個參議會,先由郡、縣的“貴族大會”②或由公社
的大會提出候選人,然後再由大公從中指派議員。各縣有一治安法官,從縣
的“貴族大會”推薦的名單中遴選任命,各郡有一郡法庭,由若干終身任職
的法官組成;每兩郡合設一刑事法庭,全國設一個上訴法院。全國也派有若
幹警務專員或治安長官。大公國立即就採用法國的徵稅制,並且組織了一個
審計院。教育受到突出的重視,各地設教育委員會主持其事。天主教會置於
國家權力之下,憲法授權大公任命主教。至於軍隊則交由波尼亞托夫斯基將
軍統率;1808 年實行了徵兵制。至此波蘭第一次有了中央集僅的行政機構和
整套的職業公務人員;這些公務人員就為波蘭提供了某些因素,這些因素在
① “使節院”是波蘭議會的下議院,代表小貴族;上院“元老院”則代表大貴族。——譯者
② 波蘭的“貴族大會”(diétine)是始自十五世紀的各省議會,國王頒佈新法律或徵集騎士出征皆須得到它
的同意。——譯者
西歐曾有助於資產階級的形成。
正如在拿破崙體制的其他國家一樣,波蘭政府也是專制政府。大公國憲
法保障有個人自由,但也同法國一樣,警察專橫,權力無邊。至於出版自由,
憲法上一字未提。不過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