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還是規定有一個議會,但議會沒有立法的創議權,
而且每兩年最多隻舉行十五天會議;此外,它的議長或主席是由大公任命的;
無論如何,在1809 年和1811 年這個議會是依法正規地召集開會的。議會由
兩院組成, 元老院由大公任命終身任職的主教和貴族組成,職權只限於審議
法律是否符合憲法規定;另一院稱為“使節院”或眾議院,議員的產生一方
面由各縣“貴族大會”選舉一名有住所的擁有地產的貴族或其子任代表,另
一方面由各公社選民大會選出代表若干人,參加選民大會的有平民地主、本
堂神甫和副神甫、擁有資財一萬盾的鉅商大賈、曾得勳章的文武官員。就其
組成而論,這個議會與義大利王國和威斯特法利亞王國的議會有所不同,而
近似那不勒斯王國的議會,儘管它的貴族色彩更為濃厚。在議員的產生中財
產資格和職業仍然起了作用,但是議會兩院的劃分是以保持等級制度為基礎
的。議員投票誠然是一人一票,不再是以等級為單位;但是即使不計入公社
選民大會可能也選出的貴族代表,貴族在全部議員中也已佔五分之三,可是
另一方面,選舉制度卻比那不勒斯和威斯特法利亞更為開明,因為在這兩國,
選民團的成員都是國王指派的,他們也只能選舉國王指定的候選人,而在波
蘭則選民享有憲法所規定的權利,並舉行名副其實的選舉。
由此可見,拿破崙很能因地制宜。在倫巴第和威斯特法利亞,資產階級
具有一定程度的鞏固的地位僅力,拿破崙就不給貴族特殊的代表權。在意大
利南部,貴族的勢力比北部貴族要強大得多,他就採取不同措施;但是,又
由於在波旁王朝統治時,那不勒斯王國的貴族已經在政治上被剝奪了一切權
力地位,所以拿破崙只給他們一個由國王任命的上院。在波蘭,比起資產階
級微不足道的力量來,貴族的權勢看來非常強大,以致拿破崙只好讓貴族佔
支配地位;況且不久以前貴族還統治著波蘭,拿破崙只得同意讓他們在遵守
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享有真正的政治自由,這種政治自由同時也使平民間接
地得到好處。因此,拿破崙想把貴族拉到自己一邊來的努力,在波蘭表現得
比在其他地方更為突出;波蘭貴族保持了它的特殊身分,而國家大權也就操
在他們手裡。
這種情況對於農民是有害無利的。憲法在維持貴族的政治特權地位時,
也宣告了公民平等和廢除了農奴制;1810 年8 月15 日採用了《民法典》。
這樣,農民就不再被固定在土地上,並且得到訴訟的權利。但是土地仍然屬
於貴族所有,而且1807 年12 月12 日的命令規定,除非農民能夠提出契約根
據,否則份地是靠不住的,領主可以隨時收回。這項規定使土地耕作者的處
境更為惡化,因為農民世代擁有的或終身擁有的土地,通常只以習慣法為依
據,並沒有書面的佃約。一切封建賦稅、地租田稅、勞役和什一稅全部照舊;
甚至額外任意加重的勞役也未受觸動。政府也委派了公證人,並且公佈了佃
約的標準格式,用以提倡明確規定佃期、租額和勞役條件;但是締結書面佃
約者寥寥無幾。領主既有了撤佃權這個武器,便用來脅迫農民維持現有的沉
重負擔,甚至藉此更加重農民的負擔;可以肯定,不少只耕種極小塊田地的
農民,利用他們新獲得的自由權,乾脆棄地出走。但是波蘭當時沒有工業可
以吸收這些自由勞動力,其後果只能是導致經濟和社會的動亂。至於僧侶的
產業則原封不動,在以前普魯士統治的地區已經世俗化了的產業,則劃歸大
公國所有。當時代表法國駐在華沙的大使比尼翁在1812 年寫道:“農民的處
境根本沒有一點改變。”
儘管如此,波蘭貴族仍然惶惶不安,因為他們深恐拿破崙並非到此為止。
各大家族尤其憤憤不平,因為憲法把全部貴族地主不分大小置於同等地位,
並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