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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中海模式與東歐模式的主要不同是由二者的社會、文化與經濟背景的迥異所決定的。首先,丈夫年齡較大的話,其父親可能已不在世,這會極大地影響到家庭的收入與生計。例如,父親去世後,男性就獲得了法律上和社會上的獨立,他在社會和家族中的地位也會相應改變;通常,家族中由年齡最大的男性擔任族長。在古羅馬,四分之三強的男性和二分之一的女性在結婚時父親已經去世,父權——羅馬男性在其家族中終生享有的權力——的影響大為減弱。不過,還有一種婚姻模式是多配偶制。一般來說,只有富人才可能擁有多個配偶。中國的男人可以娶一位以上的妻子,還可以納妾。這種婚姻制度所導致的不尋常後果之一便是,現在有150萬的中國男人都是愛新覺羅·覺昌安——清朝創立者努爾哈赤的祖父——的直系後代,因為他的子孫有許多妻子和小妾。另一方面,只有一個妻子的普通中國男人平均每人只留下20個後代。
《聖經·舊約》中的一些著名人物也擁有多位妻子,包括亞伯拉罕、大衛、所羅門王等。所羅門王有700個妻子和300個小妾。馬其頓的菲利普國王和他的兒子亞歷山大大帝分別擁有多名妻子。一夫多妻在貴族和其他特權階層中並不鮮見。隨著基督教的發展,教會逐漸開始反對一夫多妻,部分原因也由於希臘—羅馬文化提倡一夫一妻制。“現下的時代,在保持羅馬風俗的同時,我們不再允許娶更多的妻子。”聖奧古斯丁指出。
然而,後來出現的伊斯蘭教卻沒有禁止一夫多妻制。《古蘭經》限定,每個穆斯林男子最多可以有4位妻子。先知穆罕默德曾經建議一個擁有11位妻子的男人與其中的7位離婚。“如果你擔心自己無法公正處理孤兒的問題,”《古蘭經》如是說,“選擇兩到三名女子與之成婚;但是,如果你擔心自己無法公正對待她們,那麼最好只娶一位妻子。”與中國的婚姻制度——妻子可以管理其他小妾——不同的是,伊斯蘭教認為一個人的所有妻子都是平等的。
與此同時,崇尚基督教的歐洲數個世紀以來都在努力廢除多配偶制,不過,很多神學家認為,離婚比多配偶還要道德敗壞。亨利八世想拋棄他的第一任妻子阿拉貢的凱瑟琳時,教皇克萊門特七世及其顧問一度建議國王再娶一位妻子,這樣就能避免離婚並且保證第二位妻子可能生下的男性繼承人的權利。
宗教改革領袖馬丁·路德並沒有在《聖經》中找到多配偶制值得譴責的依據,因此他持有類似的觀點;這在他針對黑森的腓力的通姦行為的建議中可見一斑。腓力抱怨他與薩克森的克里斯汀的婚姻有名無實,意欲撕毀婚約,路德建議他再娶一位妻子,而且是秘密結婚,以避免流言和被處決的風險,結果導致腓力被判重婚罪。(腓力與瑪格麗特·馮·德·薩勒秘密結婚的訊息洩露後,路德催促他否認此事。)19世紀初期的北美洲,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俗稱摩門教——恢復了已是奄奄一息的“一夫多妻制”或多配偶制,原因是其創始人約瑟夫·史密斯受到“教會中的長老應該娶一個以上的妻子”的“天啟”。雖然一夫多妻制在摩門教內的推行犯了眾怒,但史密斯並沒有栽在一夫多妻制上。1844年,他因宣稱自己是美國總統候選人而以密謀叛國罪被捕。一群約有150人的持槍民眾衝擊了史密斯所在的監獄,把他打死。
第一章 過去的丈夫與妻子(8)
史密斯被殺並沒有終止人們對摩門教一夫多妻制的爭論。1877年史密斯死後,他的繼任者楊百翰與56名女子結婚,其中16個人給他生了57個孩子。據楊百翰說,其餘的妻子“是些老年婦女,我把她們視為母親而不是妻子”。他與其成婚的目的是保護她們,因為在部落社會中就有寡婦嫁給丈夫的兄弟的習俗,所以摩門教徒可以和教友的遺孀結婚。
1878年,美國最高法院判決摩門教徒喬治·雷諾犯重婚罪,自此重婚者便面臨若干項指控。1890年,為了拯救摩門教會,它的第四任領導人威爾福德·伍德羅夫正式廢棄了一夫多妻制。有些死硬的一夫多妻制擁護者逃到了美國和加拿大的偏遠山區,後期聖徒教會不再承認他們是自己的一員。1892年,加拿大也宣佈重婚不合法,因為重婚與1866年英國的“海德案件”的判例相違背:“婚姻是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的自願結合,不包括第三人。”
摩門教領袖楊百翰的七位遺孀,攝於1899年,楊百翰去世20年後。後排右一為艾米利亞,她在24歲時嫁給了61歲的楊百翰,是他最喜歡的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