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過去的丈夫與妻子(9)
(北美歷史上並沒有出現過一妻多夫的現象。一妻多夫的情況幾乎總是出現——也許這是符合邏輯的後果——在惡劣的生存環境中,如土地無法養活日益增長的人口:如喜馬拉雅山區的典型例子,與放棄做父親相比,男性寧願與其他人分享父親的身份,從而形成有利於投入多產出少的勞動者生存下去的社會結構。)
除了摩門教徒以及逃跑的摩門教徒之外,北美的烏托邦公社,如1848年成立的奧奈達社群推行的是“混婚制”。理論上講,社群的成員與另一位成員保持婚姻關係,但是鼓勵每位成員之間互相“訪問”——即發生性行為。如果想要孩子,首先要得到“優生學委員會”的許可,所以,為了避免女方懷孕,奧奈達男子會採取體外身寸。米青。到1879年,奧奈達人已經放棄了混婚習俗,支援一夫一妻制。1880年,超過70%的奧奈達人選擇了傳統的婚姻方式。
在北美洲和歐洲,一夫一妻制是唯一合法的婚姻形式,在遭到零星抵抗之後,一夫多妻制基本上已被廢除。北美人結婚時,他們會選擇唯一的伴侶。這一傳統的基礎是對血親關係的約束,植根於所有社會定義合理婚姻、反對近親通婚的原則。大部分發生在近親之間的婚姻——如姐妹與兄弟、母與子、父與女——是被禁止的,但是允許甚至鼓勵表兄妹或姐弟之間的婚姻。在古希臘和東方,表親通婚是把因子女分別繼承財產而散落的祖先產業再次集中的常用手段。例如,猶太教會法允許叔父與侄女結婚。在印度,親戚之間通婚非常普遍,某些地區甚至今天還保持著這樣的風俗。
近親通婚是婚姻的禁忌,世系法則不僅定義了何謂血親,還規定了人們可以和哪些人結婚,甚至應該和誰結婚。以寡婦與亡夫兄弟結婚為例,這條規則要求男人要和兄弟的遺孀成婚。古代希伯來人家族中,如果有男性成員死亡,該成員又沒有男性繼承人的話,死者的兄弟就要與其遺孀結婚;死者名義上是婚後生下的孩子的父親,而孩子的親生父親則成為叔父。(死者的兄弟可以另行生育子女,以保證他的血系不致斷絕。)
什麼是合適的婚姻?這取決於不同社會對自身及其成員的看法。血統——父系與母系——的本質是如何規定的尤為重要(一些小型社會使用的是主要血統概念的變體:如夏威夷的雙系血統,孩子既屬於母系又屬於父系;又如易洛魁族人,他們要麼承繼母系,要麼承繼父系)。氏族中的異族婚姻是沒有血統關係的人的結合,通常是出於經濟方面的考慮,求婚者都要送上彩禮。另一方面,同族婚姻是指同一社會階層、信仰同一宗教或者同一種族的人內部的婚姻。同族婚姻的作用包括保護少數族群文化、防止少數族群文化被主流文化同化或者稀釋等等。貴族與貴族結婚,農民和農民成親;基督徒找基督徒,猶太人找猶太人;白人找白人,非白人找非白人。印度的種姓制度規定,人們只能與和自己同一種姓或社會地位類似的人結婚,婆羅門只能和婆羅門結婚,而達利特人(賤民)只能和達利特人結婚。
在北美,對歐洲傳統的遵循有時會讓位於處理緊急事件的權宜之計。加拿大的新法蘭西地區以毛皮貿易為盛,不注重種族差別的地方官員會鼓勵殖民者與本地人通婚,目的是為毛皮貿易提供便利並且確保殖民地忠於法國。與之相反的是,在北美的13個獨立州以及後來建立的美利堅合眾國,在種族主義者的煽動下,41個州透過法律,禁止白種人與非白人通婚,宣佈白人與黑人的婚姻為非法,而且,為了“公平”起見,白人與印第安人、白人與亞裔結婚也是非法的。這樣的法律一直實行了三個世紀,直到美國最高法院以違反憲法為由將其廢除。這些法律是白人至上主義的體現,也是20世紀“白人純化”概念的淵藪,它們將種族通婚視同犯罪。雖然種族在以同系為主的歐洲各國並不是什麼問題,但是各種成規無形中縮小了人們擇偶的範圍。特權階級的父母們在給孩子擇偶時首要考慮的便是政治、經濟和社會方面的因素。貴族和皇室成員還要面對複雜的外交問題,例如透過子女的婚姻與外國建立同盟或者鞏固外交關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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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過去的丈夫與妻子(10)
沒有什麼特權的大多數平民則有著不同的關注點,但是,對他們來說,子女的婚事與家庭的經濟密切相關,必須保證與自家聯姻的人家擁有足夠的財力。父母——特別是父親——對此負有主要的責任,他們必須就子女的婚姻與各方協商,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