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部分(2 / 4)

小說:中國抗日戰爭史 作者:一半兒

12月19日,中華蘇維埃中央政府及中共中央再次就西安事變向國民黨政府發出通電,強調“目前大勢,非抗日無以圖存,非團結無以救國,堅持內戰,無非自速其亡!”建議:

“(一)雙方軍隊暫以潼關為界,南京軍隊勿向潼關進攻,西安抗日軍亦暫止陝甘境內,聽候和平會議解決。

(二)由南京立即召集和平會議,除南京西安各派代表外,並通知全國務黨、各派、各界、各軍選派代表參加。本黨本政府亦準備派代表參加。

(三)在和平會議前,由各黨、各派、各界、各軍先提抗日救亡草案,並討論蔣介石先生處置問題,但基本綱領,應是團結全國,反對一切內戰,一致抗日。

(四)會議地址暫定在南京。”'中央檔案館:《中共中央檔案選集》10,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85年版,第113~114頁。'

敦促南京政府下決心,接受張、楊主張,停止正在發動的內戰。

12月21日,毛澤東又電告在南京的談判代表潘漢年,要他向陳立夫提出下列要求:吸收抗日運動的領袖人物加入南京政府,排斥親日派;停止軍事行動,承認西安的地位;停止“剿共”政策,並與紅軍聯合抗日;保障民主權利,與同情中國抗日運動的國家建立合作關係;在上述條件有相當保證時,勸告西安恢復蔣介石的自由,並贊助他團結全國一致對日。同時,又電告周恩來派人到國民黨在西北的黃埔系高階將領處,揭露何應欽與日本勾結害蔣的陰謀,以及紅軍願與談判,恢復蔣介石自由的條件。

中共中央在和平解決事變的方針指導下,對於蔣介石個人的處置問題上則有個發展過程。開始時,蘇區有人要求把蔣介石“交付給人民審判”。在12月13日,中共中央召開的政治局常委擴大會上,也有人主張“審蔣”。

12月15日,紅軍領導人在致國民黨和南京政府的電中也提出:“罷免蔣氏,支付國人裁判。”但是,中共中央根據事變的發展,特別是何應欽等想借機發動內戰,取蔣而代之,必須修正“審蔣”提法,以擊破親日派的陰謀,壓迫和爭取親英美派接受停止內戰、共同抗日的建議。而且當週恩來於17日到西安了解各方面情況後,首先提出“保蔣安全”的方針。次日,即電中共中央:“為緩和蔣系進兵,便我集中,分化南京內部,推廣全國運動,在策略上答應保蔣安全是可以的,但宣告如南京進兵挑起內戰,則蔣安全無望。”中共中央同意周恩來的意見,並已反映在12月18日致國民黨中央的電文中。

在此期間,共產國際從接到中共中央12月12日報告起,直至12月15日未作出任何表示。

16日發來一電,因電碼差錯無從譯出。

18日,中共中央又發電給共產國際請“即檢查重發”,延至20日才算收到16日季米特洛夫總書記的來電,內稱:針對你們的來電,建議你們採取如下立場:

一、張學良的行動,無論其動機如何,客觀上只能有損於中國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力量的團結,並鼓勵日本的侵略。

二、既然事變已經發生,中國共產黨應考慮以上情況,並堅決主張在以下基礎上和平解決事變。

1、透過吸收抗日運動的若干代表及擁護中國完整、獨立的人士參加政府的方式改組政府;

2、保證中國人民的民主權利;

3、停止圍剿紅軍的政策,並在反對日本侵略的鬥爭中與紅軍合作;

4、同那些同情中國人民抵抗日本帝國主義進攻中國的國家合作。'《共產國際執委會1936年檔案集》。'

由此可以看出,共產國際在責難西安事變的同時,提出了和平解決事變的一些有參考價值的措施。但是,早在共產國際來電以前,中共中央從事變一開始就抓住了事件的本質,肯定了它進步和積極的意義,立即採取了支援事變和平解決的重大和有力措施,並根據事件的發展情況,修正和充實了原定決策。

在短短的幾天中,中共中央就根據既定的“逼蔣抗日”和“聯蔣抗日”的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策略,制訂和完善了和平解決西安事變的一整套正確方針和政策,這不但說明共產黨人以民族大義為重的偉大政治胸懷,而且也充分證明了中國共產黨在政治上的成熟。

三、蔣介石接受六項條件,西安事變和平解決

1936年12月17日,中共代表周恩來、秦邦憲、葉劍英等乘張學良所派專機抵達西安。他們按照中共中央和平解決事變的方針,運用既堅持原則又靈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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