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10部分組成,包括交通、農業、工礦、金融、商業和私人經濟等各個方面。
《綱要》提出了對重要經濟部門加以國家統制和把重點放在同該國(日本)的協調上等4項基本原則。其目的是在所謂“日滿共存”、“日滿一體”的幌子下,使偽滿洲國徹底淪為日本的經濟附庸。《綱要》還規定了實行經濟統制的方法:
一、具有國防或公共、公益性質的重要事業,原則上實行公營或交由特殊公司經營;
二、其他產業及資源等各種經濟事項聽任民間自由經營。
同年8月8日,日本內閣會議進一步作出決議,凡屬有關軍需部門和重要經濟部門,都實行統制,由“國營或特殊公司經營”。
1934年6月28日,偽滿政府發表《對一般企業的宣告》,宣佈對重要產業透過特殊公司制度進行統制。所謂重要產業是指:“國防上重要產業,公共公益事業和一般產業的基礎產業,即交通、通訊、鋼鐵、輕金屬、金、煤炭、石油、汽車、硫銨、鹼、採木等產業。”'〔日〕滿洲國史紀纂刊行會:《滿洲國史》總論,第385頁。'
1937年5月1日,為進一步強化經濟統制,日偽政府又公佈了《重要產業統制法》。隨著日本侵略戰爭的擴大,經濟統制的範圍與種類也日趨擴大。
在日偽的經濟統制政策中,特殊公司制度佔有重要地位。所謂特殊公司,就是日偽官方,或日本資本家與偽滿政府,或日本資本家單獨出資經營的企業,它帶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質,獨立地從事重要資源的開發或基礎產業的經營。這種特殊公司,都是壟斷某一行業的大企業,在日本榨取中國東北的經濟中起著特殊的作用。1933年3月1日偽滿《經濟建設綱要》頒佈後,這種以日本資本為主體的特殊公司紛紛建立,逐步壟斷了東北的經濟。
1936年日本在東北的投資總額達30億日元,比1930年的16億日元增加了近一倍。以滿鐵為例,它不僅壟斷了東北的鐵路交通,還把侵略矛頭伸向各個經濟領域。至1937年底,屬於滿鐵系統的公司已達80家,實繳資本2。4億多元。此外還有許多“附帶企業”,計:農牧場23個,種育場6個,造林所30個,造園所4個,另有滿鐵輔導義勇開拓團,鐵路自警村,以及伐木業等。在偽滿初期建立的特殊公司中,大部分均有滿鐵的投資。
1932年到1937年間,滿鐵在東北的投資佔日本在中國東北投資的56%;如再加上滿鐵子公司(即所謂準滿鐵)部分則達68%。
2。對工業資源的掠奪
日本對東北工業資源的掠奪是多方面的,但其重點是掠奪戰略物資,特別是鋼鐵、煤炭和液體燃料等等。
“九·一八”前,日本生鐵進口主要靠當時的英屬印度及馬來亞等地區,中國東北所佔的比重很小。 1931年以後,日本從東北掠奪的生鐵數量大幅度增加。據偽滿統計,1931年為24。2萬噸,佔日本進口總數的61%;1932年為32。2萬噸,佔進口的73%;1933年為45。3萬噸,佔進口的71%;1934年為40。9萬噸,佔進口的67%。'偽滿國務院總務廳統計資料。'
日本對東北生鐵和鋼的掠奪,主要集中在屬於滿鐵的鞍山制鐵所和屬於財閥大倉系統的本溪鋼鐵廠。他們所掠奪的生鐵,除了在東北就地製造軍火外,很大一部分被運到日本國內八幡等地製造殺人武器。
日本對東北煤炭的掠奪在“九·一八”以前就處於壟斷地位。“九·一八”以後,掠奪進一步升級。除滿鐵外,1934年成立了“滿洲煤炭股分公司”(簡稱滿炭)。1936年又成立了“炭業統制委員會”,以關東軍參謀長為委員長,偽滿政府、滿鐵、滿炭的代表為委員,開始有計劃地掠奪。日本掠奪東北煤炭,主要透過滿鐵和滿炭兩大公司進行。前者統轄撫順等28處煤礦,後者管理阜新、西安、鶴崗等12處煤礦。“九·一八”後,日本從東北掠奪煤炭逐年增加:1932年為703萬多噸,1933年為885萬餘噸,1934年為1055萬多噸,1935年為1127萬餘噸,1936年為1214萬多噸,1937年達1266萬餘噸。'姜念東等:《偽滿洲國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01、第305頁。'
在日本進口煤中,東北煤佔60~70%。特別是撫順煤,日本稱它為“工業煤絕好典型”,完全用於重點地區和部門,但其價格卻低於日本煤的好幾倍。
日本對中國東北石油資源的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