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挪威和荷蘭,只要“同佔領工作不相牴觸”,就仍然有效,但是,德國代表和其他德國當局所頒佈的法律都是至高無上的,這一點在三項命令中全不言而喻。同樣,在對法國被佔領區釋出的相應的佈告中,也明白指出:“德國軍事司令官釋出的一般命令和規定高於當地法律”,儘管不違反這些命令和規定的地方法令仍繼續有效,但“同佔領的目的不相容的則不在此例”。
另一方面,就保護國而言,情況則較為複雜,因為根據希特勒1939年3月16日頒佈的法令(該法令將釋出“具有成文法效力的命令”的權力保留給德國政府),柏林的德國政府各部門經明文規定,都有權為該地區制訂法律。在德國當局不行使這項立法權的範圍內,“波希米亞和摩拉維亞的現行法律和法令”則繼續有效,除非它們“同德國政府的保護目的是不相容的”。關於德國保護長官的立法權力,除含糊地提到在緊急情況下他能“採取公共福利需要的一切步驟”外,根本沒有規定。可是,根據1939年6月7日頒佈的另一項法令,希特勒授給馮·牛賴特有限的立法權,規定他在德國和保護國的“共同利益”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