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的觀點來看,最卑賤的德國工人也比這裡的居民高貴千倍。”這個方針的實際應用,必然使歐洲的非德意志人口的權利和利益完全從屬於他們的德國主子的權利和利益。
一個俄國人,一個捷克人的遭遇如何,我絲毫也不關心。這些民族所能提供的象我們這樣優良的血統,我們將予以接受,必要時把他們的兒童擄來,由我們在這裡撫養成人。這些民族繁榮昌盛還是活活餓死'原文用verrecken,是指牲口倒斃',只有在我們需要他們作為我們文化的奴隸這一點上才使我關心,否則,我根本就不關心。一萬名俄國婦女在挖反坦克壕時是否累倒,我關心的只是為德國挖的反坦克壕是否完工這一點。在不必要的場合,我們決不應該粗暴無情,這是無疑的。……但是,為他們操心,給他們理想,從而使我們的子子孫孫更難以對付他們,那就是對我們自己的同胞犯罪。
種族歧視的方針幾乎影響到德國對待外國勞工的每一方面——招募方法、生活條件和僱用條件,無一不是如此。除了這種總的歧視以外,在不同類別的外國工人之間還有更進一步的歧視。大致說來,外國人在這方面被分為三類。最低階的是猶太人,這種人根據一項總的方針,被認為是應當滅絕的,不管他們的勞動對德國的戰時經濟作出了什麼貢獻。其次是所謂“東方”工人,這一類裡包括從波蘭、前波羅的海國家和俄國被佔領區來的人。在這一類裡,也有某種區別,俄國人被認為最不值得體恤,其次是波蘭人,而前波羅的海國家的國民則得到了某種優惠待遇。第三類包括從盟國和中立國以及西歐被佔領國家來的人,他們之間也有一些區別。不過,在這一類人裡,按照技術高低給予的不同待遇不下於按照國籍的區別對待,因此,總的說來,匈牙利人、瑞士人、丹麥人和佛蘭芒人作為熟練工人得到了最好的待遇,甚至政治上被認為不可靠的法國人和荷蘭人也比技術較差的義大利人、保加利亞人、羅馬尼亞人和西班牙人過得好些。
促使德國嚴厲對待外國勞工的另一個因素是,僱用大批外國工人在德國工作和明確表示“要劃出更清楚的種族界限”的長期目標這兩者之間的矛盾。這個矛盾的存在,產生了兩個主要的後果。第一個後果是,納粹領袖們在戰爭期間一直不斷強調這種僱用的臨時性質,隨後又未能提供必需的設施以解決這些工人的食宿問題。第二個後果是,行政當局經常感到有必要向德國人民證明外國人的卑賤地位。後者的結果是排除了把任何形式的民權給予在德國工作的外國人的可能性,並強調了把外國人同德國人隔開,以符合於國家社會主義的種族學說的必要性。
德國要靠得到額外的勞動力供應來維持其作戰,這一點上文已經敘述過了。在它控制下的地區,主要有三種人是它可以吸收來補充自己國內日益缺少的勞動力來源的。那就是戰俘、集中營的囚徒(其中有些是德國人);以及最重要的,外國的平民工人。
大戰期間,德國對於招募外國的平民勞工並沒有遵循一項始終如一或前後一貫的政策。某一時候在某一國家所採用的具體方法受到各種因素的支配,其中最重要的是:德國和工人的祖國之間的政治關係屬於何種型別,當時需要勞工的迫切程度,以及對於人種低劣這一概念的應用情形。所用的方法各不相同,從自願應徵直到強迫押送。由於有時候在一個地方同時採用了各種不同的招募方法,所以情況更形複雜。不過,總的趨向大致如下:在德國以東的各國,等佔領軍取得控制權後,立刻就進行了強迫招募,但是在西方,這種方法一直推遲到勞動力情況惡化以後,也就是說,直到1942年方才採用。可是,某些地區在1942年前沒有發生過直接強迫的事,並不表示大多數工人是完全自願地選擇到德國去的。根據紹克爾在1944年3月1日向中央計劃委員會發表的講話,“來到德國的五百萬外國工人中,甚至沒有二百萬人是自願來的”。
在任何辦得到的地方,如數提供所需招募的工人送往德國去的責任,是留給有關工人的本國行政機構的,這樣便減少了對德國勞工組織的壓力。可是,這一點能夠做到什麼程度取決於這些機構是否願意合作。在有些盟國和中立國裡,德國對勞工的要求被欣然接受,至少在戰爭的頭幾年是如此。對於某些國家來說,勞工移居到德國乃是一項傳統的政策。鑑於戰爭爆發後,正常的經濟活動業已停止,造成了就業人數的減少,這項政策就證明是更加可取的了。德國同這些國家簽訂了一系列新的雙邊協定,規定把季節工和長工運送到德國。根據大多數這類協定,德國的合夥國家負責對應召的工人先行挑選,最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