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煩。凱特爾“訓令”的目的,表面上是要使軍事當局可以更為有效地應付進攻俄國以後佔領區內發生的“共產黨起義運動”。據凱特爾說,“以前採取的”應付共產黨煽動運動的“措施”已經證明“不夠”了。因此,元首下令使用“最嚴厲的措施”,以達到在“可能的最短時間內”把所有反抗鎮壓下去的目的。為此,以後一切抵抗行動,都必須看作是共產黨所操縱的;“在這類案例中,處死五十名至一百名共產黨人以抵償一個德國士兵遇害,應認為是適當的辦法”;而且這種判決必須以一種“預期”可以提高其“威懾效果的方式”來執行。既然軍事法庭的審判程式是作為應付共產黨人的叛亂和對德國佔領當局的其他攻擊行動而採用的“特別措施”,那末,只有“最嚴厲的懲罰才是適宜的”。
這些措施顯然未能產生希特勒所需要的效果,因此三個月後,它們就為“夜霧”命令所取代。根據凱特爾釋出的與這道命令有關的“行政命令”,希特勒經過長時間的考慮後終於得出結論,一定要改變一下懲罰那些在佔領區內進行反抗的人的辦法。在這類案件中,他認為終身監禁——甚至終身監禁加苦役——會被認為是“軟弱的表現”。因此,只有判處死刑,或者採取步驟“使罪犯的家屬及當地居民不知其下落”,這樣才能收到“持久的、有力的威懾效果”。將被告送往德國可以“起到這樣的作用”。因此,那道命令載明,凡是不可能判處死刑的被告,就應送往德國,並對其下落不提供任何訊息。根據凱特爾“行政命令”的規定,審判反抗行為案件的地點,必須由軍事當局決定。如果軍事法庭的法官同德國反諜報機關商議後,決定可以在佔領區宣判,他就在戰地軍事法庭開庭審判這個案件。否則的話,他就必須將案卷轉呈上級司令官,由後者決定應就地審判罪犯,還是由戰地秘密警察押送德國。其後,如果德國武裝部隊當局認為有必要的話,仍然可以在德國舉行軍事審判。基爾、科隆、埃森(或多特蒙德)和柏林都設有特別法庭,奉命分別審理挪威、法國和比利時的“夜霧”命令案件,以及一般案件,這四個特別法庭的任何一個都可以開庭審判。再不然,甚至可以由德國人民法院進行審判,因為從1942年10月以後,人民法院也有權處理根據“夜霧”命令被解送來的犯人。
如同後來的事態發展所顯示的那樣,這道十足野蠻的命令最殘酷的特點是:它作出規定把押解到德國的人移交給蓋世太保處理。每當軍事當局決定不能在佔領區內舉行審訊時,德國保安總局就指定一個蓋世太保指揮所負責看管這個罪犯。這樣,蓋世太保就成了德國軍事司法當局的附屬機關,正象過去好幾年中它一直是德國國內刑事法庭的附屬機關那樣。此外,儘管“夜霧”命令的用意顯然最初僅僅是作為一種軍事措施,可是不久以後,黨衛隊和保安處便開始用它作為從佔領區大規模押送平民出境的一種手段。這樣一來,終於使德國國內的集中營裡關滿了好幾十萬盟國人民。
儘管“夜霧”命令一直施行到戰爭結束,但是1944年夏天盟軍登陸後,德國人顯然認為這道命令不足以應付西歐的抵抗運動了。因此,希特勒於1944年7月30日釋出了一道更為殘酷的命令,實際上停止了正規法院對陰謀破壞和其他反抗德國當局的案件的司法權。根據這道命令,德國武裝部隊和黨衛隊及警察奉命在一切可能的情況下,把“恐怖分子和破壞分子”在犯罪現場消滅,並把事後逮捕的嫌疑分子直接交給保安警察和黨衛隊保安處。根據1944年8月18日凱特爾釋出的一道補充命令,已經進行審理的案件應予停止,並將被告移交給保安警察和保安處看管。後來,武裝部隊最高統帥部長官同希姆萊、蒂拉克和博爾曼磋商後,於1944年9月24日又釋出了一道補充命令。根據這道命令,已經“由德國法院依法判決”並在佔領區或德國國內服刑的人,同樣也應移交。不過由於感到這項最新措施甚至和德國的習慣做法也截然不同,德國當局某些人顯然不敢予以執行。例如,在荷蘭,據稱德國專員賽斯…英夸特和高階黨衛隊軍官兼警察頭子勞特爾就曾反對這道命令,理由是這隻會迫使荷蘭人更為積極地加入非法組織,儘管最後希姆萊本人似乎進行了干預,來保證這一措施按照希特勒的意圖實行。
放逐政治犯並把他們移交給蓋世太保和保安處,這並不是德國人用來對付西歐抵抗運動的唯一的非法手段。拿丹麥來說,儘管明文規定“夜霧”命令在那裡並不執行,扣留人質的做法一般也不採用,但是德國人想出了一套周密的、系統的“反恐怖”辦法去對付當地的地下組織,包括任意破壞財產和冷酷無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