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6部分(2 / 4)

是以約束性的控制為目的。麥克阿瑟關於早日訂立和約的願望,在1947 年4 月作者同他的一次會見中,作了進一步詳細的闡述。當時,麥克阿瑟建議夏天在他的總監督之下在東京召開一個和平會議。他強調,在東京召開比在任何其他地方都要適宜,因為東京是最中立的地點。正式簽字的日期應定在召開和平會議以後的六個月,以便對日佔領軍能在他的指揮下有秩序地撤退。他建議,可以允許日本人在和平會議上發表自己的意見,甚至可以允許他們有投票權。

即使其他國家反對早日召開和平會議,美國應樂意說服它們與日本簽訂和約,不管蘇聯參加與否。其他辦法部行不通時,美國可以與日本單獨訂立和約。他說,他贊成早日訂立和約,是因為他相信對日本的佔領早已完成了它的使命,同時相信日本問題的解決會促進歐洲的懸而未決的分歧的解決。他在結束講話時說,現在迫切需要一個條約,這個條約將保證和平,而不會象凡爾賽條約那樣使得在二十五年內發生另一次大戰。到1947 年初夏,美國政府已同意麥克阿瑟的觀點,即早日與日本訂立和約,要比繼續對日本實行佔領有利。他們希望,已有的關於許多實質性領土問題的國際協議,將有利於簽訂一個關於尚未解決的問題的總協議。

(四)美國關於和平會議的建議

鑑於在德國問題討論中的僵持局面,美國在日本的和約問題上想尋求一種新的處理辦法。它認識到,外長會議證明沒有能力起草對義大利和其他國家的和約。由於外長會議在程式問題上無法達成協議,對德和約問題沒有取得什麼進展。因此,要想在外長會議內部起草一個對日和約,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非常困難的。再則,外長會議之所以不能成為起草對日和約的適當機構,還有其他原因。外長會議只由五個大國組成。美國在建議成立由十一國組成的遠東委員會時,早已認識到,處理日本問題時應有較廣泛的代表參加,這一點很重要。同時,英聯邦各成員國對於早日與日本訂立和約一事也表現出積極的興趣。他們已經於8 月中旬在堪培拉召開了一次特別會議,在會上,澳大利亞外交部長赫伯特·伊瓦特對日本的和約問題表現了個人的興趣。他已經明確地宣告過,由於澳大利亞在太平洋的特殊地位,任何和平會議都應當吸收澳大利亞作為主要的當事國之一。他的立場受到聯合王國和紐西蘭的支援。最後,外長會議的職權範圍的條文並沒有提到它起草對日和約的職責。成立外長會議的宣言的序言部分中說,外長會議的建立是為了“繼

續為和平解決日本問題作必要的準備工作,並處理經參加外長會議各國政府的同意而隨時向外長會議提出來的事項”。它並沒有具體提到對日和約。因此,如果利用外長會議來辦這件事,首先必須得到其成員國的同意。

因此,美國採取了一項政策,希望藉此可以把關於程式方面的無休止的爭吵減少到最低限度,以便集中討論實質性問題,並能有廣泛的代表參加會議。1947 年7 月11 日,美國政府向遠東委員會成員國的其他十個國家的政府提出建議,在1947 年8 月19 日召開一個由遠東委員會成員國代表組成的會議,來討論對日和約。還建議這些國家的外交部長應先委派代表前來探討和約中的實質性問題。美國政府認識到,否決權只會耽擱會議的程序。

他們的意見是:在和平會議上堅持否決權是個迂闊的問題。歸根到底,如果一個國家不同意條約的內容,它可以拒絕簽字。因此,美國建議會議中的決定一律以“簡單的三分之二多數”透過,以避免這一棘手的問題。

1947 年8 月14 日,美國在接到所有直接有關的國家的答覆後,分發了一份各國政府觀點摘要。美國政府還分發了美國和蘇聯之間互換的照會文字。除蘇聯外,所有的國家都同意召開十一國會議。俄國人爭論說,開羅、雅爾塔和波茨坦的協定和遠東委員會及外長會議職權範圍的條文,全都承認中國、聯合王國、蘇聯和美國在有關日本問題上的特殊地位。因此,“召開會議來起草對日和約的問題”,應由四大國來決定,這是絕對必要的。蘇聯指責美國的單方面行動,它要求四大國的代表應一起討論,為召開會議規定一個合適的日期,同時“應考慮從速召開外長會議的必要性”。美國政府在答覆中指出,外長會議的職權範圍中沒有提到關於日本和約的問題。他們還認為,蘇聯向意成立遠東委員會,“無異是承認了這些〔十一個〕國家在有關日本投降後對日政策方面、從而在對日和約中的根本利益”。一些國家,特別是參加堪培拉會議的那些國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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