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統治條款的第二條第二段要求受委任統治國“盡最大可能促進居民的物質上與精神上的福利和社會進步”,但是同一條的第一段卻規定日本有權將這些島嶼作為其帝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來管理,並在這些島嶼上實施日本的法律,這樣就差不多把第二段的內容抵銷了。
而現在,雖然給予當地人民的某些權利須服從美國安全的需要,但在託管協定草案中比在委任統治下大大地強調了居民的權利。而且,根據憲章條款,保障當地人民有向安全理事會提出請願的權利(第十三條)。但是在這裡,美國政府對軍事安全的關心又有所反映:有一條款規定受託國有權將享受請願權侷限於居住在軍事基地禁區的人民。
協定草案的其餘條款大多數是給予美國以各項權利,使其對託管地實行有效管理。例如,允許管理當局在涉及居民國籍的問題上制定法律,並將國際協定運用於託管地。管理當局還有權根據關稅和行政的需要在太平洋地區的託管地和美國所管轄的其他領土之間組成聯盟或聯邦。
協定草案中在修訂問題上的規定有特殊的重要性。如上面所述,美國海軍不願同意對太平洋島嶼實行託管,其理由是,將來協定的更動可能會危及美國的安全利益。憲章規定,戰略防區託管協定的更改,應由安全理事會來決定。只要美國在安全理事會有否決權,那末,沒有美國的同意,託管協定是不可能更改的。福雷斯特爾爭辯說,不能保證安全理事會章程中關於某些成員國有否決權的規定不會在將未有一天被更改;如果發生這樣的事,安全485 理事會就有可能無視美國的意願。因此,為了防止美國所控制的這些島嶼受到外來干涉而使美國在太平洋地區的安全遭到損害,協定草案中作了補充保證,協定草案第十五條規定,“未經管理當局同意”,該協定的條款不得“更改、修正或宣告終止”。這樣就確保美國對於在太平洋島嶼的統治權方面將來可能產生的任何變動都享有永久否決權了。這一條款以及關於協定草案的說明的總精神,向安全理事會成員國清楚地表明,美國立場堅定,而且不可能輕易被說服而讓步。
安全理事會關於美國的協定草案的討論,於1947 年3 月7 日開始,繼續到4 月2 日才結束。結果表明,其他大國所提出的批評和修正並不多。首先,所有的其他大國都很清楚,如果美國政府想要對太平洋島嶼享有主權,它本來可以堅持要求主權而不搞託管。美國人已完全控制了這一地區,而且他們從日本人手裡奪回這一地區時並沒有得到任何其他大國的幫助。聯合國的其他成員國沒有一個對控制這一地區表示過興趣,也沒有一個成員國反對美國對這一地區的控制。因此,如果安全理事會不接受關於託管的這些基本建議,美國將繼續佔有這些島嶼,並對它們行使完全的權力。其次,貝爾納斯和莫洛托夫曾對這一問題進行過討論;根據那次討論的情況來看,蘇聯不會對美國的託管協定使用否決權。1946 年12 月,聯合國大會對幾個非戰略防區的託管協定草案進行了討論。這些協定也同時由外長會議進行了審議。有關這一方面,貝爾納斯曾向莫洛托夫提出現由美國佔領的前日本委任統治島嶼的處理問題,以及現由俄國佔領的千島群島和薩哈林島的處理問題。他提醒莫洛托夫,羅斯福曾在雅爾塔反覆表示:千島群島和薩哈林島只能透過締結和約來割讓;而把前日本委任統治島嶼置於託管之下,卻不會遇到與之相同的法律上的障礙,不需要再透過什麼手續,可在任何時候進行。貝爾納斯曾暗示,如果蘇聯支援美國提出的對這些島嶼進行託管的要求,那末美國在和平會議上也支援蘇聯對那些地區的要求。因此,當安全理事會的蘇聯代表表示同意美國的託管協定時,貝爾納斯並不感到驚奇。安全理事會審議託管協定時,在兩個問題上產生了爭論。其一是關於這些島嶼的法律地位以及安全理事會解決這一問題的權利問題。其二是關於改變和修正協定的問題。安全理事會的澳大利亞代表立即提出了在和平會議以前安全理事會是否有權處理這些委任統治島嶼的問題。他爭辯說,交戰國中有好幾個國家對這些島嶼的未來也感到關切,但它們不是安全理事會的成員國,所以這整個問題應該放到最後和平解決時討論。美國政府早已表明了自己的看法:因為這些領土過去是委任統治的,所以由安全理事會處理是合法的。而且,聯合國憲章規定,當安全理事會討論某一問題時,如安全理事會認為這一問題特別關係到某一成員國的利益時,允許這個成員國參加安全理事會對該問題的討論;在這種情況下,只要運用憲章的這一條款,就可避免把整個問題拖延到和平會議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