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命同鞫。辛丑,司刑正賈敬言奏:“張昌宗強市人田,應徵銅二十斤。”制“可”。乙巳,御史大夫李承嘉、中丞桓彥範奏:“張同休兄弟贓共四千餘緡,張昌宗法應免官。”昌宗奏:“臣有功於國,所犯不至免官。”太后問諸宰相:“昌宗有功乎?”楊再思曰:“昌宗合神丹,聖躬服之有驗,此莫大之功。”太后悅,赦昌宗罪,復其官。左補闕戴令言作《兩腳狐賦》,以譏再思,再思出令言為長社令。
丙午,夏官侍郎、同平章事宗楚客有罪,左遷原州都督,充靈武道行軍大總管。
癸丑,張同休貶岐山丞,張昌儀貶博望丞。
鸞臺侍郎、知納言事、同鳳閣鸞臺三品韋安石舉奏張易之等罪,敕付安石及右庶子、同鳳閣鸞臺三品唐休璟鞫之,未竟而事變。八月,甲寅,以安石兼檢校揚州長史,庚申,以休璟兼幽營都督、安東都護。休璟將行,密言於太子曰:“二張恃寵不臣,必將之亂。殿下宜備之。”相王府長史兼知夏官尚書事、同鳳閣鸞臺三品姚元崇上言:“臣事相王,不宜典兵馬。臣不敢愛死,恐不益於王。”辛酉,改春官尚書,餘如故。元崇字元之,時突厥叱列元崇反,太后命元崇以字行。
突厥默啜既和親,戊寅,始遣淮陽王武延秀還。
九月,壬子,以姚元之充靈武道行軍大總管;辛酉,以元之為靈武道安撫大使。
元之將行,太后令舉外司堪為宰相者。對曰:“張柬之沉厚有謀,能斷大事,且其人已老。惟陛下急用之。”冬,十月,甲戌,以秋官侍郎張柬之同平章事,時年且八十矣。
乙亥,以韋嗣立檢校魏州刺史,餘如故。
壬午,以懷州長史河南房融同平章事。
太后命宰相各舉堪為員外郎者,韋嗣立薦廣武令岑羲曰:“但恨其伯父長倩為累。”太后曰:“苟或有才,此何所累!”遂拜天官員外郎。由是諸緣坐者始得進用。
十一月,丁亥,以天官侍郎韋承慶為鳳閣侍郎、同平章事。
癸卯,成均祭酒、同鳳閣鸞臺三品李嶠罷為地官尚書。
十二月,甲寅,敕大足已來新置官並停。
丙辰,鳳閣侍郎、同平章事韋嗣立罷為成均祭酒,檢校魏州刺史如故;以兄承慶入相故也。
太后寢疾,居長生院,宰相不得見者累月,惟張易之、昌宗侍側。疾少間,崔玄�奏言:“皇太子、相王,仁明孝友,足侍湯藥。宮禁事重,伏願不令異姓出入。”太后曰:“德卿厚意。”易之、昌宗見太后疾篤,恐禍及己,引用黨援,陰為之備。屢有人為飛書及榜其事於通衢,雲“易之兄弟謀反”,太后皆不問。
辛未,許州人楊元嗣,告“昌宗嘗召術士李弘泰佔相,弘泰言昌宗有天子相,勸於定州造佛寺,則天下歸心。”太后命韋承麇慶及司刑卿崔神慶、御史中丞宋璟鞫之。神慶,神基之弟也。承慶、神慶奏言:“昌宗款稱‘弘泰之語,尋已奏聞”,準法首原;弘泰妖言,請收行法。“璟與大理丞封全禎奏:”昌宗龐榮如是,復召術士佔相,志欲何求!弘泰稱筮得純《乾》,天子之卦。昌宗倘以弘泰為妖妄,何不即執送有司!雖雲奏聞,終是包藏禍心,法當處斬破家。請收付獄,窮理其罪!“太后久之不應,璟又曰:”儻不即收系,恐其搖動眾心。“太后曰:”卿且停推,俟更檢詳文狀。“璟退,左拾遺江都李邕進曰:”向觀宋璟所奏,志安社稷,非為身謀,願陛下可其奏。“太后不聽。尋敕璟揚州推按,又敕璟按幽州都督屈突仲翔贓汙,又敕璟副李嶠安撫隴、蜀;璟皆不肯行,奏曰:”故事,州縣官有罪,品高則侍御史、卑則監察御史按之,中丞非軍國大事,不當出使。今隴、蜀無變,不識陛下遣臣出外何也?臣皆不敢奉制。“
司刑少卿桓彥範上疏,以為:“昌宗無功荷寵,而包藏禍心,自招其咎,此乃皇天降怒;陛下不忍加誅,則違天不祥。且昌宗既雲奏訖,則不當更與弘泰往還,使之求福禳災,是則初無悔心;所以奏者,擬事發則雲先已奏陳,不發則俟時為逆。此乃奸臣詭計,若雲可舍,誰為可刑!況事已再發,陛下皆釋不問,使昌宗益自負得計,天下亦以為天命不死,此乃陛下養成其亂也。苟逆臣不誅,社稷亡矣。請付鸞臺鳳閣三司,考竟其罪!”疏奏,不報。
崔玄�亦屢以為言,太后令法司議其罪。玄�弟司刑少卿昪,處以大辟。宋璟復奏收昌宗下獄。太后曰:“昌宗已自奏聞。”對曰:“昌宗為飛書所逼,窮而自陳,勢非得已。且謀反大逆,無容首免。若昌宗不伏大刑,安用國法!”太后溫言解之。璟聲色逾厲曰:“昌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