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部分(3 / 4)

人。無奈之中,金華市檢察院被迫將此案移交給浙江省檢察院辦理。省院又經過數月偵查,最後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並作了明確批示。

在省檢察院嚴歷督促下,並指派金華市政法委書記親自督辦,陳呈富這才於1996年7月3日獲釋。就這樣,陳呈富被無辜羈押了近20個月。

陳呈富釋放後,工作得不到落實,沒有任何收入,生活只能靠向親朋好友借錢度日,年逾六旬的老父看到此景不得不到城裡打工以濟家用,終因勞累過度一病不起,早早離開人世。

陳呈富走出看守所,首先想到的是那場一直未能開庭的行政複議案。從行政訴訟被中止到20個月拘押、私人住宅被查封,這些非正常的事件促使陳呈富拿起法律的武器來捍衛自己的權利,捍衛一名民營企業家的尊嚴。

從1994年起,這樁“民企經理告主管部門”的行政訴訟案一直沒法開庭結案,以致成為浙江省寥寥無幾的難案之一。

1998年5月6日,經歷了1185個不平凡的日日夜夜,陳呈富狀告義烏市建委免除經理職務決定案,終於在義烏市法院行政庭開庭審理。5月25日,義烏市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被告(義烏市建設局)免除集體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涉及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和職工的*管理權,依法屬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被告行政行為應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4目之規定,判決如下:

撤消義烏市建設局1994年9月6日(1994)129號免除原義烏市第三建築工程公司陳呈富經理職務的決定。

為了這起簡單而明白的行政訴訟案開庭,坐在原告席上的陳呈富和被告對簿公堂的代價是近20個月不明不白的牢獄和私人住房封而又啟的遭遇。幾年來,陳呈富作為一個集體企業的經理不僅一分收入都沒有,經濟、名譽、家庭生活都遭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國家賠償法》表明政府部門辦錯了案,給公民、給法人造成了損失,應依法賠償。陳呈富,你何時能獲得賠償呢?

《陳呈富,你何時獲得賠償》在許多主流媒體上發表,不少讀者打來電話,表示聲援。還有的讀者表示,要給陳呈富的申訴以財力的支援。

在有識之士的奔走呼號下,不久,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下達了決定書,確認對陳呈富的刑拘和逮捕屬錯拘為錯捕行為,依法應承擔刑事賠償責任。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二)項規定決定:一、撤銷義烏市人民檢察院義檢不賠字第(1998)第一號不予刑事賠償決定書和金華市人民檢察院金市檢賠復字(1998)第一號刑事賠償複議決定書;二、由義烏市人民檢察院賠償陳呈富被關押的605天的經濟損失,計人民幣元。

第二十章 不打“輸不起”的官司(7)

不日,法院迅速把陳呈富家門上貼了7個月的封條給撕了。

一位民營企業家,一位城鎮集體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終於打贏了民告官的官司。

手裡拿著沉甸甸的判決書、國家賠償證書及一萬多塊錢賠償金,陳呈富心裡有說不出來的滋味。他覺得終於有了揚眉吐氣的一天。

至今陳呈富都沒有忘記當年伸手幫助過他的那些朋友們,也沒有忘記那些素不相識卻在他身處困境時問候過他的人。他經常說:我從心底裡感謝這些人。

“民選經理”陳呈富被免除經理案勝訴後,至今仍未被恢復“民選經理”的崗位,反而被易名了的義烏市土木建築工程公司(原陳呈富在任時的城鎮集體企業義烏三建公司)除名。

勝訴後陳呈富即向有關部門要求按法院判決恢復他的工作崗位。

義烏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了此案。1997年9月13日,義烏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撤銷了除名決定。理由是作為除名的主要錯誤事實,已被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賠償決定否定。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是單位對一般職工的獎懲規定。陳呈富究竟是職工,還是法定代表人?如果是法定代表人,公司應根據《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由職工大會給予罷免。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的除名,是企業針對職工而言的,不是針對法定代表人而言的。企業對法定代表人除名,不但無法律依據,更是全國第一例。

2001年6月15日,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依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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