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部分(2 / 4)

司(5)

2006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認定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駱桂生等人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駱桂生等人的所有上訴,維持原判。

三 敢當“先烈”的浙商

導讀:浙商站住了是個人,躺下了是根梁。

改革開放是一場史無前例的攻艱戰,第一代的浙商猶如搶灘登陸一江山島的第一批勇士。第一代浙商猶如大陳島的墾荒隊員,他們在改革開放的攻艱戰中不怕犧牲、不畏艱難險阻,摸著石頭過河,用自己的血肉淌開了全國經商之先河。

第一代許多浙商有的成了“先烈”,有的在夾縫中存活了下來。他們經歷過無數次政策的左右搖擺,經歷過人生的大起大落,心理承受能力都特別的強。*的“黨的基本路線一百年不動搖”、“發展才是硬道理”給他們吃了顆定心丸,他們甩開手臂大膽地幹起來。在實踐中,他們不斷地學習法律、鑽研法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久病成良醫”。這批浙商和民營企業家鑽研法律的程度不亞於專職律師。他們對《憲法》、《民法》等有關法律條文爛熟於心,講起來頭頭是道。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是當今浙商和浙江民營企業家的必修課。

男兒自橫行,站住了是個人,躺下了是根梁,這一身傲骨敲起來錚錚響。相信法律,相信公理,縱有千難萬難也要討回公道。眾多的浙江民營企業家,浙江商人以法律為武器保護自己、保護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保護江湖地位和名聲不受侵犯、避開急流險灘,免受災難。

四 “流亡經理”流到何時

導讀:“流亡經理”流到何時,方有出頭之日?

陳呈富是浙江省第一代民營企業家。1994年,原屬浙江義烏縣二輕企業合作聯社的下屬集體企業義亭建築隊的法定代表人陳呈富突然被指控挪用公款,十天後又以受賄罪被逮捕。私人住宅被封了,孩子求學也受到了嚴重的影響。不明不白地在牢獄裡一蹲就是20個月。審來審去,最後法院又說什麼事也沒有,給放了。

無緣無故地被抓,不明不白地被放,滑稽大戲演來演去,陳呈富越想越冤。於是,他隻身踏上了進京的火車。告狀去!

1988年建築行業不景氣,浙江義烏市義亭建築隊(城鎮集體企業三建公司的前身)*選舉軍人出身的陳呈富擔任隊長。陳呈富上任後,帶領全體職工艱苦奮鬥,從一個等外級建築隊很快成為了義烏市建築行業中一家有實力、有影響的骨幹企業。

就在事業蒸蒸日上的時候,1994年9月6日上午,義烏市原城建委主任口頭宣佈免去陳呈富的經理及書記職務。三建公司的職工聞訊,紛紛向上級領導反映。1994年9月14日,陳呈富就非法免職一事向義烏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義烏市建委,要求撤消其不合法的行政行為。24日,義烏市法院向義烏市建委傳送起訴狀副本和答辯通知。但被告未作出答辯,也未送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訴訟委託代理人委託書。

11月4日,法院向被告送達傳票時,市建委辦公負責人不敢簽收,留置送達。

8日上午本應是開庭的時間,法院突然接到市檢察院的電話:陳呈富已於昨晚被刑事拘留。法院無奈裁定中止訴訟。 電子書 分享網站

第二十章 不打“輸不起”的官司(6)

“陳呈富,我告訴你,法律是人制定的,不可能依法辦案的。”“這個案子領導已講了,不撤訴,就叫你坐牢,撤了訴,仍然可以給你安排職務和工作。”這時有人傳言而風。11月7日上午,義烏市檢察院以“挪用公款”為名在行政訴訟開庭前一天將陳呈富刑事拘留。10天后又改為“受賄”罪宣佈逮捕。在刑拘和逮捕均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和逮捕拘留有關條例的情況下,陳呈富拒絕簽字,並再三申明要依法辦案。

義烏市檢察機關先是指控陳呈富在1990~1994年任三建公司經理兼書記期間,利用法人代表之便,擅自將該公司於1992年10月與義烏市工人路拆遷辦簽訂的石料購銷合同中的元利潤以支付石料款的名義自填自領,佔為己有,用於建造私房,這是違法行為。

金華市檢察院刑二處經過5個多月的偵查,最終,經金華市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罪名不能成立,案件應予撤銷,並於1995年10月委派一名副檢察長到義烏放人。義烏檢察院卻堅決不同意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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