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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強曾經在部落格文章中引述法國戲劇大師莫里哀的話,“大部分人是死於治療而非疫病本身”。而事實上,他自己也正陷入了這樣的尷尬,他的絕大多數觀點之所以遭到炮轟和被妖魔化,不是因為觀點本身,而是因為他的表述方式。
吳曉波
原載於2008年3月10日《經濟觀察報》
此類觀點不可取
2004年9月,某刊物上登了一篇文章——《土地資源要牢牢地掌握在政府手中》,我認為文中有許多觀點是不可取的。
文中觀點之一:將香港的土地收益與內地的情況類比,寄希望於土地收入成為地方政府的第二財政來源。
香港與內地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財政體系。香港依賴於高額的土地收入支撐財政支出,實現了幾乎以單一所得稅為主的低稅率制度。為什麼香港能吸引大量的外資併成為世界幾大金融中心之一?其重要的原因就是其稅收政策中的低稅率,並且這個低稅率中還有大量不在香港納稅的離岸公司。稅收無法保證香港特區政府的基本執行,於是香港用高土地收入轉代財政支出,也才能在土地的高成本之下用稅收優惠吸引外資。
而內地實行的是高稅收制度,稅收已使各種投資的成本高於維持政府執行的合理支出,高於全球的平均投資成本。目前內地能吸引大量的外資進入,一是對外資企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二是土地和勞動成本較低;三是眾多人口的市場容量。內地企業不存在稅收優惠政策,如果快速地提升土地的收益、加大生活與生產的成本,則不利於內地經濟的發展。
投資者非常希望內地能在學習香港土地批租政策的同時,將其他稅率降為與香港相同的單一稅。試試看內地的財政是否能維持?如果我們的稅收體制不改,有什麼理由和香港的土地供給制度類比?把土地收益作為加大財政收入的做法並不可取,不懂的事就不要亂說。
文中觀點之二:土地的增值收益不能再讓開發商拿走,下一階段就是要把開發商的土地收益拿回來。
我不知道為什麼有人這麼恨內地的開發商,要真不想讓開發商拿到開發的利潤,最簡單的辦法就是消滅開發商。這樣就用不著發展市場經濟,也用不著天天苦惱地想辦法與開發商博弈,而是拼命地從開發商手中爭利了。想讓開發商投資幹活,又不想讓開發商賺錢,實在想不通。
中國現行的金融政策幾乎讓開發商拿不到土地的增值收益。發達國家的金融政策使開發商可以用各種方式融資,因此他們會成為不動產商,將大量的物業用於出租,並隨土地和環境的改善取得物業的增值收益。而目前中國的開發商幾乎全部是將房屋當做即時商品,一邊生產一邊銷售,極少能產生大量的增值收益。開發商在取得土地之後到商品銷售過程之間,除政策的因素和政府投資的環境條件改善之外,靠土地的升值增加的收入是少量的。開發商提前交錢取得土地,政府收取了出讓金和市政費,難道不是用於改善城市環境、提高土地效益嗎?
我們的土地政策規定,開發商在取得土地兩年內不開發的可以收回,開發商不可能靠土地儲備升值去發財。開發商在取得土地之後就開始計算土地使用年限,長存的土地會隨使用年限的縮短而貶值。開發商在產品開始銷售時就預交了土地增值稅,政府用稅收的辦法調節和限制了土地的增值收益,開發商怎麼能將土地增值收益都拿走呢?
某些人大約認為房價只能是固定的,政府在固定的房價中利用土地的壟斷多拿了一些收益,開發商就會在固定的房價條件下少拿一些收益。豈不知當土地價格提高時,開發商和消費者對房價的預期將會改變,房價會隨著土地成本的提高和市場預期的改變而浮動。
正是由於這種錯誤的認識,才造成了全國土地價格和房屋價格的高漲,才讓房價與居民消費能力之間的差距進一步加大。
文中觀點之三:政府拿土地收益作為搞土地一級開發的原始資本,並更多地用銀行貸款解決政府土地儲備。
我們可以算一筆賬,土地的收益能否滿足市場需求的儲備量,政府有多少舉債的能力,同時需要動用多少政府的部門與人力資源。因此,政府參與市場競爭一定是低效率的(否則就不用對國企進行改造了),一定是高成本的。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