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言、動,都要受“禮”的約束,只有合於“禮”的才能做,不合於“禮”的就不能做。“禮”具有約束人的行為的功能,其本質就是“貴賤有等 ;長幼有差”;是區別等級 ;強調差異 ;由於差別而產生了賤者、幼者對貴者、長者。很明顯,這樣一種行為規範和道德規範,與西方社會中的平等觀念有天壤之別。契約文明的根基在於平等,一個等級森嚴的社會是不可能產生契約文明的。我們說,中國自古以來就缺乏契約文化,說的就是這個意思。
我們並不全面排除中國傳統文化的契約資源,更不是說中國人都不講信用,而是說,中國缺乏契約文明基礎,難以形成普遍的信用風氣。佔據中國文化統治地位的儒家除了重“禮”,也十分重視“信”。但是,儒家所講的“信”,與契約文明中的信用有極大的差別:
其一,儒家所講的“信”,是倫理學上的“信”,是“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是侷限於親緣、準親緣即“熟人”之間的“信”。“信”的圈子僅與親緣程度相關,很小很狹隘。而契約文化中的信用則擴充套件到了整個社會,尤其是經濟領域,這種信用將全社會的所有“陌生人”都囊括進來,因而具有極大的普遍性。
其二,儒家所講的“信”,是“誠善於心之謂信”,用現代語言表達,就是單方許諾、立誓。這種單方面的“信”具有極大的不穩定性,因為道德高尚的“聖賢”畢竟少見,“信”往往隨境而變。而契約文明中的信,建立在雙方約定的基礎上,是對雙方相互合作的約束,是合意,是互信,因而相對穩定。
其三,儒家所講的“信”與儒家所強調的“禮”、“仁”、“義”比較起來,是一種次要的道德義務。在儒家的“四教”、“五教”、“五常”中,“信”均列末位,而在“四端”中根本就沒有“信”的位置。這與契約文明中把“信”作為最基本的道德義務完全不同。
所以,歷史上的中國雖然也有很多的契約形式,但僅侷限於土地、房產、過繼、賣身等少數領域,而且契約形式極不規範,甚至只有口頭形式,缺乏契約合同法規。由於受到宗法倫理關係的嚴重製約,這些契約缺乏作為契約文明本質的自由、公平、合意等價值內涵。
至此我們可以判明,像劉備那樣把江山託孤給諸葛亮,只是一種熟人之間的信任,而不是一種契約;諸葛亮鞠躬盡瘁輔佐劉備和阿斗直到生命終結,雖然其中包含有契約的因素,但體現的不是一種契約文化,而是一種忠義精神。到了近代及至當今,中國的一些茶房酒肆,街坊鄰居買醬油買酒,都是可以口頭賒賬的。到某小酒店喝酒,一個月喝了八回,不用立即付錢,月底結算就可以,所以孔乙己能免費喝到月底。這就是中國古代遺留的“仁”、“義”傳統,大家低頭不見抬頭見的,賴錢總不好意思吧。這當中契約文化的因素很少,雖然也有合意,也有履行,但不是源自契約,而是源自儒家文化的“仁”、“義”。在一些傳統的手工業作坊裡,師徒關係也是靠忠義而不是用契約來維持的。師傅傳手藝給徒弟,負責徒弟的衣食生活,徒弟盡忠努力工作。這樣的文化傳統,自然難以形成類似西方社會的契約精神。
契約文明包含的內容有:契約自由精神、契約平等精神、契約信守精神、契約救濟精神。
特權意識濃厚,不知平等為何物(1)
集權制度在中國歷史上存在過很長的時間。統治物件的相對穩定,形成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集權觀。一切社會資源都圍繞帝王、天子這一中央集權運轉。孔子的儒家文化造就了這種集權統治,集權統治又繁榮了儒家文化。在中國傳統社會,政治與經濟利益高度集中,統治者擁有全國的土地,壟斷著一切關係國計民生的商品和資源,官僚們因戰功、做官取得的土地,也不是恆久不變的。這種現象久而久之就在權力階層形成了特權意識,而特權意識與契約精神是背道而馳的。
所謂特權,就是法律、制度規定、道德規範之外的特殊權利,是一般人不能享有的權利。特權無疑是對契約精神所倡導的公正、平等等原則的挑戰,對契約精神的背棄,因此必然招致絕大多數人的反對。一部人類文明進步的歷史,在某種意義上說就是一個特權生存空間日益壓縮、平等觀念和契約精神日益深入人心的過程。
現實生活中一些掌握了權力的人,特權思想和特權作風相當嚴重。其主要表現有二:一是不知平等為何物;二是我的地盤我要做主。這種特權意識是對契約精神最大的侵犯。
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