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
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
(二) 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三)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
(四) 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
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
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
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對比這兩部法律對勞動合同內容的規定,除了〃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報酬〃這兩項是完全相同之外,其他條款都有些差別。比如,《勞動法》就沒有規定勞動合同一定要約定工作地點,而《勞動合同法》就明確了這一點;《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