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之脫離焉。:“他寧要他底老妻而不要長生”者是也。貞節的婦人往往驕傲不遜,一若她們是自恃貞節也者。假如一個婦人相信她底丈夫是聰慧的,那就是最好的使她保持貞操及柔順的維繫;然而假如這婦人發現丈夫妒忌心重,她就永不會以為他是聰慧的了。妻子是青年人底情人,中年人底伴侶,老年人底看護。所以一個人只要他願意,任何時候都有娶妻底理由。然而有一個人,人家問他,人應當在什麼時候結婚?他答道:“年青的人還不應當,年老的人全不應當。”這位也被人稱為智者之一據云此語為希臘七賢之一,塞立斯(Thales,約生於公元前7世紀)所言。。常見不良的丈夫多有很好的妻子,其原因也許是因為這種丈夫底好處在偶爾出現的時候更顯得可貴,也許是因為做妻子的以自己底耐心自豪。但是這一點是永遠不錯的,就是這些不良的丈夫必須是做妻子的不顧親友之可否而自己選擇的,因為如此她們就一定非補救自己底失策不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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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講 論結婚與獨身(2)
節選自《培根論說文集》,第2627頁,水天同譯,商務印書館,1958年版。
第八講 婚姻的權利(1)
[德]康德
伊曼努爾·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德國古典哲學的旗手,近代西方哲學史上的“哥白尼式革命者”,“人為自然立法”、“人是目的”等是他的著名哲學信條。他終身未婚,一輩子待在家鄉柯尼斯堡,生活極有規律,每天到一條後來被命名為“康德小道”的路上散步,據說當地人以他活動的時間為準來校表。他的主要著作有《純粹理性批判》、《實踐理性批判》、《判斷力批判》、《未來形而上學導論》、《道德形而上學原理》等。
【編者按:康德認為婚姻是一種契約,認為婚姻的目的就是夫妻雙方為了互相佔有對方的性器官取樂,康德繼而從法律意義上提出婚姻雙方對對方產生物權性質的權利。生育只是性快樂的結果。康德認為只有一夫一妻制才能滿足上述婚姻目的,因此需要雙方的平等。】
婚姻的自然基礎家庭關係由婚姻產生,婚姻由兩性間自然交往或自然的聯絡而產生。“兩性關係”或者是自然的,透過這種關係,人類可以產生自己的種類;或者是不自然的,它又可以分為兩種,或者是指和對方屬於同一性別的,或者是非人的其他種類。不自然的兩性關係是違背一切法則的,對這種違反天性的罪犯,真是“無以名之”。他們違反了作為人的一切人性,不可能透過任何界線與任何例外,把他們從徹底的墮落中挽救出來。——原注兩性間的自然結合體的產生,或者僅僅依據動物的本性,或者依據法律。後一種就是婚姻,婚姻就是兩個不同性別的人,為了終身互相佔有對方的性官能而產生的結合體。他們生養和教育孩子的目的可以永久被認為是培植彼此慾望和性愛的自然結果,但是,並不一定要按此來規定婚姻的合理性,即在婚前不能規定務必生養孩子是他們成為結合體的目的,否則,萬一不能生養孩子時,該婚姻便會自動瓦解。
儘管可以認為互相利用性官能的歡樂是婚姻的目的,但是,婚約並不能據此而成為一種專橫意志的契約,它是依據人性法則產生其必要性的一種契約。換言之,如果一男一女願意按照他們的性別特點相互地去享受歡樂,他們必須結婚,這種必須是依據純粹理性的法律而規定的。此節,德文版與英文版在文字上略有出入,但意思一樣。如,德文版中說:“性的結合是相互利用,一個人利用另一個人的性器官和能力,或者是自然的利用,或者是非自然的利用……”還有,德文版中無此節的第一句。
婚姻的理性權利這種自然的性關係——作為兩性間互相利用對方的性官能——是一種享受。為此,他們每一方都要委身於對方。在這種關係中,單個的人把自己成為一種“物”,這與他本人的人性權利相矛盾。可是,這種情況只有在一種條件下可以存在,即一個人被另一個人作為“物”來獲得,而後一個人也同樣對等地獲得前一個人。這就恢復並重新建立了理性的人格。由於這種結合,獲得人身的一部分器官,同時就是獲得整個人。因為人是一個整體,這種獲得發生在彼此性官能的交出和接受後;或者,一個性器官與另一性器官發生關係,在結婚的條件下,不僅僅是可以允許的,而且在此條件下,進而是唯一真正可能的。可是,這樣獲得的人權,同時又是“物權性質”的。這種權利的特殊性,可以由下述事例來確定:例如已結婚的雙方,如有一方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