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或為他人所佔有,另一方有資格在任何時候,無須爭辯地把此人帶回到原來的關係中德文版為“帶回到自己的權力之內”。,好像這個人是一件物。
一夫一妻制與婚姻的平等根據同樣理由,婚姻雙方彼此的關係是平等的佔有關係,無論在互相佔有他們的人身以及他們的財物方面都如此。因此,只有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才真正實現這種平等關係,因為在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中,一夫或一妻委身於對方,而他或她只能獲得對方中的一人,即獲得當時委身於他(她)的那一個人而已,因此也就變成一種純粹的物了。至於他們的財物,他們各人都有放棄使用這些財物的任何一部分的權利,雖然這僅僅需要透過一項特殊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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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講 婚姻的權利(2)
接著是納妾的問題,“納妾”,也可譯為“非法同居”。根據上述原則,納妾很難被納入權利的契約之中,因為納妾是私通契約方式,如同偶然地僱用了一個人那樣,一個女人才成為妾。由於考慮到僱傭關係也可能包括上述關係的契約,所以,人人必須承認,任何一個可能訂立了這種契約的人,如果她們盼望脫離這種關係回覆原來的身份,就不能合法地要求她們去實現她們的承諾。關於納妾的契約也可以墮落成為一項骯髒的契約。因為作為僱傭的契約規定身體的一部分為別人所使用,而這一部分又是和整個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誰加入了這樣的契約,誰就實際上要像一件物那樣屈服於別人的專橫意志。因此,任何人如果和別人訂了這種契約,訂約的任何一方可以廢除這樣的契約,只要此人願意,在任何時間都可以這樣做;而另一方在此情況下,沒有任何理由埋怨別人損害了他的權利。這個原則同樣適用於一個身份高的男子想和一個身份低的女子結婚的不相配的婚姻(或者“不自然”的婚姻)。他們的婚姻都是為了透過這種契約,利用雙方不平等的社會身份,成為一方對另一方處於優越的社會地位而去控制對方,因而,事實上這樣的關係和納妾沒有實質的區別。根據自然權利的原則,這種結合不能構成真正的婚姻。人們會質問,當法律以任何方式對待丈夫與妻子的關係時,總是說:“他將是你的主人”,於是他便代表命令的一方,而她就成為服從的一方,在此情況下,是否違背了婚姻當事人平等的原則?如果這種法律上的優越地位僅僅是基於考慮到丈夫與妻子的能力相比,在有效地完成家業的共同利益方面具有自然優勢;此外,如果丈夫的命令權僅僅是根據這種事實來作出的,那麼,不能認為這違背了人類結合成雙的自然平等的原則。因為這種權利可以從二人結合與平等的義務以及有關的目的之間的關係推斷出來。
婚姻契約的完成婚姻的契約只有夫妻同居才算完成。兩個不同性別的人的契約,如果附有秘密諒解,彼此避免同居,或者知道一方或雙方沒有性功能,這項婚姻契約就是冒充的契約,它不能構成婚姻,可以由任何一方決定解除。但是,如果在結婚之後才發生一方缺乏性功能,那麼,這項契約的權利不能由於一件在法律上不能加以指摘的偶然事故而被宣告無效或認為沒有約束力。
獲得一個配偶(或者作為丈夫,或者作為妻子),不能根據二人同居的事實而不事前締結婚約,便可以構成;也不能僅僅有了婚姻的契約而沒有隨後的同居,便可以構成。只有透過法律才能獲得配偶:即作為一項法律上責任的後果。它是由兩個人,僅僅根據彼此佔有而結成一個性關係的聯合體。這種相互佔有,同時又僅僅是透過相互使用性器官,才能成為現實。
節選自《法的形而上學原理——權利的科學》,第9599頁,沈叔平譯,林榮遠校,商務印書館,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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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講 論婚姻、家庭與子女(1)
[德]黑格爾
格奧爾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爾(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1831),與康德齊名的德國古典哲學的另一重鎮,建立了一個龐大的無所不包的哲學體系。他的主要著作有《精神現象學》、《邏輯學》、《自然哲學》、《歷史哲學》、《法哲學原理》、《哲學史講演錄》等。
【編者按:黑格爾對婚姻的看法,體現在下面這句話中:“婚姻是具有法的意義的倫理性的愛”,而本篇章的所有內容都是在論證這句話,黑格爾認為康德對婚姻的看法是粗魯的。】
作為精神的直接實體性的家庭,以愛為其規定,而愛是精神對自身統一的感覺。因此,在家庭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