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各級上司的禮金,日常送往迎來、交際應酬的費用,直如杯水車薪,絕不足以維持官員正常的家庭生活、幕府的費用支出及龐大的禮金、招待、交際費用。於是康熙時許州縣官取一分為限的火耗,“意在養廉”;而地方官則將耗羨的私徵、私派、私用視為約定俗成、合理合法的地方權利。耗羨徵收的實際數量難於限制。火耗率從江西、浙江佔正額錢糧的百分之五至十,一直到山東、河南佔正額錢糧的百分之八十。
耗羨的濫徵、濫派,雍正心知肚明,雍正元年元旦諭地方官文告中即提出:“今錢糧火耗,日漸加增,重者每兩加至四五錢,民脂民膏,朘削何堪。”五月,湖廣總督楊宗仁奏請,將原屬地方官私派、私用的耗羨提出二成,以充地方“一切公事之用”;山西巡撫諾岷則奏請,將每年收取五十五萬兩左右的火耗銀全部歸公,以其中二十萬兩,為墊賠實無可追的虧空及地方其他公用、以餘下二十三萬五千餘兩,為各官養廉,受到了雍正的嘉許,得以首先實行。其後,山東巡撫黃炳、河南巡撫石文焯,也先後奏請並在其屬地實行提取耗羨之舉。但多數官員認為耗羨乃州縣之私,若耗羨歸公成為國家正稅,一有加賦之嫌,二有縱貪之害,表示反對,直到引發了激烈的廷議。
雍正二年八月,山西布政使高成齡具折全面批駁了反對意見,指出:“耗羨是百姓之錢糧、朝廷之財賦,非州縣一己之資。正賦以供國有,耗羨以養廉員,治人食人,相維相系。耗羨銀兩自當提解司庫,由大吏分撥養廉。況耗羨提解於上,通省遇有不得已之公費則可支應,而不必分派州縣,州縣則無由藉端科索裡甲,於是私派亦可禁絕。請敕下各直省督撫,俱如山西巡撫諾岷所奏,將耗羨歸公。”
吏部右侍郎沈近思力爭不可,指耗羨歸公為“正項之外更添正項”,不是善法,“他日必至耗羨之外更添耗羨”。雍正詰問:“你作縣令時,收不收火耗?”沈答:“收,那是為養活妻兒。”雍正道:“你豈非為一己之私?”沈答:“妻兒不能不養,否則即絕人倫。”沈近思之意並非不徵耗羨,而是耗羨歸公無理,私徵耗羨有理。雍正冷笑。
左都御史、吏部尚書朱軾等也以耗羨歸公不便於民,紛紛反對。
雍正見廷議不能一致,於雍正二年七月頒發上諭,宣佈實行耗羨歸公的決斷。上諭開頭先點明瞭“廷議”的實質:“前朕曾降諭旨,令爾等平心靜氣秉公會議,今觀爾等所議,亦屬平心靜氣,但所見淺小,與朕意未合。”
“與朕意未合”的廷議等於零,“朕意”是剔除積弊,實行耗羨歸公:
州縣火耗,原非應有之項,因通省公費及各官養廉,有不得不取給於此者,然非可以公言也。朕非不願天下州縣絲毫不取於民,而其勢有所不能,且歷來火耗,皆在州縣,而加派橫徵,侵蝕國帑,虧空之數不下數百餘萬。原其所由,州縣徵收火耗,分送上司,各上司日用之資取給於州縣。以致耗羨之外,種種饋送,名色繁多,故州縣有所藉口而肆其貪婪,上司有所瞻徇而不肯查參,此從來之積弊所當剔除者也。與其州縣存火耗以養上司,何如上司提火耗以養州縣乎?
有人提出先在山西試行,看效果如何再推廣。雍正斷然道:“此言甚非,天下事惟有可行與不可行兩端耳,如以為可行,則可通之於天下;如以為不可行,則亦不當試之於山西。”表明了實行耗羨歸公不可動搖的決心。自此,各省相繼實行耗羨歸公。
實行“耗羨歸公”和“養廉銀”制度(2)
提解歸公的耗羨主要用於三項:一充作官吏“養廉銀”。耗羨提解,等於斷了地方官的財路,“恐各官無以養廉,以致苛索於百姓,故於耗羨中酌定數目,以為日用之資”,各省文職官員養廉銀總計二百八十餘萬兩,於各官常額俸祿之外按規制給發,各官不得再行需索擾民;二為彌補地方虧空;三為地方其他公事之費。耗羨按地丁銀的一定比例徵收,隨地丁銀的固定而固定,而各官養廉銀、地方公費也固定下來,所謂“皆有定額”。雍正六年,雍正又清理各項陋規,歸於公款。
如果說雍正本人不在乎承擔“加派”罪名,那麼,他乾綱獨斷的耗羨歸公涉及到內外官員的切身利益,他與多數官員、至少在他們尚未理解的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又結了一層怨。
而賦役制度的重大改革——攤丁入地,則從經濟上給了不法士紳沉重的打擊,實現了“士民一體當差”。
賦役不均,是入清以後長期影響社會、經濟穩定及發展的嚴重問題。雍正元年七月,山東巡撫黃炳、直隸巡撫李維鈞先後疏請按地攤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