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如何,現今的中國政權已不是羅伯特·達爾在《民主及其批評者》一書中所說的那種專制、獨裁、守舊的政權。事實上,“毛時代”只是從家族政治到政黨政治轉變過程中的一個過渡階段。說中國共產黨領導人無能、不稱職、政治僵硬、思想狹隘和目光短淺,是毫無根據的神話。說中共各派之間,尤其是第四代最高層之間正在進行惡性迴圈的權力之爭,因而導致一場重大的內部危機,這也只是一相情願的想象。持有這些想法的人一定會大失所望,預料中國“即將崩潰”的人更會大失所望。
在制度化的政黨政治中,最高領導層穩定了,還有另一種意義深遠的影響,就是在過去曾產生“朝代輪迴”的中國社會金字塔起了結構性變化。如本書上文中所述,世襲繼承是這金字塔頂層經常震盪和崩塌的根本原因。現在的德才繼承完全改變了這一政治情景。但頂層這一變化並不是中國正在發生的唯一制度轉變,而是正在發生的以下三重轉變的一部分: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從農業社會轉向現代工業社會;從家族政治轉向政黨政治。市場化正使政府改變以往的傳統運轉方式,其中最重要的兩個方面是政府權力的劃分和法律的地位。根據《獨裁傳統與中國政治》一書所述,傳統專制時代法律方面的典型特點是:
被忽視了的革命:從家族政治到政黨政治(5)
一、傳統的法律從來不曾被視為神聖的。法律只不過是專制君主下給臣民的命令。中國從來沒有一條法律說過要限制皇帝及其朝廷的權力。
二、自古以來,中國的法律就被視為君主用以維持權威的工具,是帝國用以控制社會的懲罰性和威嚇性措施。
三、從來沒有一條法律說要保護個人權利不受政府侵犯,因此在中國的帝國曆史上從來沒有律師這一行業。
四、中國從來沒有司法獨立。立法和司法的權力都從屬於帝國行政當局。
五、在中國,法律都是由政府垂直下達臣民,不在臣民之間作橫向調解。公民產權、合同權一貫被忽視。社會活動主要由風俗習慣和人際關係予以調節。
六、中國執法傳統向來包括酷刑,先認為“犯人”有罪除非最後證明無罪(有罪推定),懲罰往往擴大到親友乃至鄰居,法律不禁止體罰,皇帝的任意決定凌駕於現有法律之上。
在實行改革的30年間,上述特點已大有改變。現在有了合同法和物權法,並已得到貫徹實施。當律師已成為越來越多的人嚮往的職業。中國的律師25年前約有3000人,現在已約有15萬人,即一代人之間增加了50倍。
在立法、司法和法律教育等方面都有類似的進展。民告官已不再是轟動性新聞。立法權和司法權不再是從屬於行政當局。政府權力日益受到輿論和社會的監督。1989年的行政訴訟法和1994年的國家賠償法規定了事後補償的辦法以限制政府的行為,1996年的行政處罰法和2004年的行政處罰法引進了“正當訴訟程式”理念,對政府行為作出了程式限制。
中國的經濟金字塔基礎已經由於農業改革和市場經濟而有了根本改變。農業比重逐漸縮小而二三產業比重在擴大,中產階級正在出現,將使得金字塔的基礎變得更牢靠。“計劃生育”和土地集體所有制正在削弱遺產分割的傳統,而現代股份制又提供了反分割機制,還有農業之外的產業提供了新的機會。過去在中國這片土地上起作用的角色是“皇帝、官吏、土匪、士兵和入侵者”,現在變成了“黨領導人、農民、官員、中產階級、士兵和外界利益共享者”。最重要的變化是體制內力量和體制外力量的相對變化。技術的進步、意識形態的發展和政治的內部化,都促進了體制內的力量主導地位,這就提供著中國社會穩定的終極源泉。社會動盪總是難免的,但過去那樣的“農民起義”是不會再有了。
最高領導層堅強而又穩定,廣大民眾和官員根深蒂固的怕亂心理就會得到有效控制。對於失敗的政府,中國人常說那是“腐敗無能”。對於現政權的說法則是“區域性腐敗而總體有能”。由於現在的體制已變為“德才接班”,中央政府會有能力處理腐敗問題。
把西方的經驗拿來看中國而預言“民主化”是文化上、歷史上天真的表現。根本不存在什麼“中國之謎”。假如中國真是那麼一團糟,為什麼中國仍在崛起,政府仍然不倒?若是將西方經驗概念化,就憑這些概念不顧環境和背景看中國,看到中國不符合抽象概念,這時才會感到中國是個“謎”。如果從中國自己的文化歷史環境和背景看中國,似乎“一團糟”的東西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