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藍海,還是製造了又一個必將覆滅的股市泡沫?
存在“適度挑戰”才能創造文明
2008年8月1日《反壟斷法》頒佈後不久,由網路名人方興東領銜的“網際網路實驗室”公佈了其聯合各領域近20名專家學者完成的《中國高科技領域反壟斷調查報告》,這被視為“國內首份壟斷調查報告”。縱觀報告,涉及網際網路、傳媒等將近十個大行業,包括CPU、作業系統等數十個細分行業與領域,也包括了微軟、英特爾、###等37家企業。分眾傳媒也赫然在列。
壟斷,指的是處於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為了獲得高額利潤,採取不正當手段,損害市場公平競爭的機制或者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由於有這種行為的存在,《反壟斷法》應運而生。
早期的《反壟斷法》對壟斷的裁定可以定義為“結構主義”,即如果一個企業的市場份額過大就會被認定為違反《反壟斷法》。這種分析方法已經隨著經濟學界對當代規模化經濟的正確認識而被拋棄,取而代之的是行為主義分析方法。行為主義分析方法認為壟斷並不總是損害競爭機制和消費者的利益的,只有在這種壟斷地位是透過不正當的方式獲得,或者壟斷者濫用市場支配權力的情況發生時,《反壟斷法》才有干預的必要。
我國的《反壟斷法》中明確規定以下三種行為屬於壟斷:
行為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行為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行為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其中,“經營者集中”是指這樣三種情形:經營者合併;經營者透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獲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透過合同等方式獲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第14章 在質疑中前行(1)(2)
分眾傳媒的涉嫌壟斷被劃分為第三種,即分眾傳媒集中了太多的同行企業,使得廣告市場存在了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可能。
不可否認的是,分眾傳媒的急速擴張在某些領域已經構成了壟斷的先決條件,比如樓宇影片廣告和賣場廣告的市場佔有率均在90%以上。江南春“鯨吞”的收購氣勢也給人一種不形成壟斷不罷休的感覺,就連他剛剛涉及的網際網路產業,都被媒體認為是“分眾牢牢把控住了除廣告主以外的網際網路廣告產業鏈上的所有環節”。
對於壟斷一說,江南春認為,廣告市場很大,分眾傳媒只是佔據了一個很小的領域。有資料顯示,中國廣告市場的整體規模約為1500億,戶外廣告總量是120億,分眾傳媒只佔據10多億的市場份額,不到10%,距離《反壟斷法》規定的50%還有很大的差距,因此不構成壟斷。然而,《反壟斷法》的調查者們並沒有糾纏在比例這一塊,他們認為,分眾傳媒在行業內的併購損害了競爭機制。早在2006年初,分眾傳媒併購聚眾傳媒的時候,就有業內人士指出:“從美國的反壟斷法來說,分眾、聚眾的合併是要被市場 PK掉的。”因為更多人希望任何一個領域內都存在競爭,就像麥當勞和肯德基,可口可樂和百事可樂,它們在全世界形影相隨,但都成為了行業巨頭。
健康的競爭能促進行業的發展,但是中國目前的廣告市場並不存在這種假設。分眾傳媒和聚眾傳媒都沒有進入良性競爭的軌道,它們水火不容,打得慘烈無比,如果沒有這起併購案的發生,最終的結局可想而知——兩家企業都會虧損,樓宇電視廣告行業發展受阻。合併之後的樓宇廣告市場盡歸分眾傳媒,分眾傳媒的贏利能力大幅提高,行業發展更加健康有序。因此,分眾傳媒的這起貌似壟斷的收購,其實只是順應市場變化,走規模化發展路線的結果。在美國,只要合併提高經濟效率,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合併就會得到美國政府的大力支援,波音和麥道的成功合併就是一個典型例子。
在江南春看來,分眾傳媒和聚眾傳媒兩家的合併,只是對樓宇廣告市場形成了一個非常高的進入壁壘,樓宇廣告只是主流廣告的一個有益補充,廣告主仍然還有選擇餘地去尋求其他媒體方式,所以不能等同於產業壟斷。從整合的角度來看,分眾傳媒和聚眾傳媒做出了表率,未來還會有更多的整合,江南春希望有更多企業加入,推動行業發展。
我講求的是“75/25原則”。也就是說,也許我們特定的受眾只佔所有消費者的25%,但是其消費額的百分比卻達到75%。我一直崇尚英國曆史學家湯因比的“適度挑戰”理論,存在“適度挑戰”才能創造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