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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坎坷再婚路(4)
與之相對應的,《宋史》列女傳中的節婦、烈女的記載與前代相比大大增加。早期的記入史書中所讚揚的列女都是各各領域優秀的婦女,相當於各行業中出色婦女的人物傳記。但《宋史》之後,所謂的列女幾乎都是保持貞操、不事二夫的節婦。修史者似乎認為婦女唯一值得表彰的品行就是堅守節操,其他的才能都是不值得一提的。《列女傳》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傳”。
儘管如此,南宋的《列女傳》中依稀還可以看見一兩個改嫁的。著名女詞人李清照,本來和趙明誠恩愛美滿,生活幸福。後金兵南渡,趙明誠不久去世了,李清照又嫁給了張汝舟。婚後李清照發現丈夫人品低劣,做違法亂紀之事。李清照不堪與其共同生活,就將其告官。張汝舟被法辦之後,李清照也因檢舉丈夫被判入獄兩年,後因友人相救才倖免牢獄之災。相比李清照的才華,人們對其後半生的悲慘改嫁遭遇更加關注。這一點,和蔡文姬相比,兩個時代人們在婦女改嫁問題上道德評價的改變,可見一斑。
其實,在禮教中反對婦女再嫁是早在西周時就開始了的。但長期以來,儒者提倡是一回事,民間百姓的觀念又是另外一回事。禁止婦女再嫁的思想在民間滲透得十分緩慢,頂多在貴族和士大夫中間蔓延,而且在特定時期還出現過回潮。但宋代以後,這一觀念開始向民間延伸,滲透,並逐漸成為主導平民道德評價的社會整體規範。
元代是中國歷史上比較特殊的時代。蒙古統治者推行民族歧視政策,中原和南方的百姓受到了空前的不平等待遇,與此同時北方遊牧民族的某些習俗也流傳到了全國,讓元代的社會風俗和法律規定都出現了一些獨特之處。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後嫂改嫁於弟的習俗,後來這一習俗也進入了漢族居民的生活中。
原本在漢族人的心裡,叔嫂成親屬於親屬間相姦,是違背倫常的。而且元代法律中規定“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得強制改嫁”的限制,顯然叔嫂成親這一習俗與元代的法律出現了衝突。有鑑於此,元代中期以後,官府對叔嫂成親給予了嚴格的限制。而且,蒙古族風俗中還有一些其他的收繼制度,像侄兒收養嬸母、兄收養弟媳等,就因為和漢族禮教不太相容而不在漢族地區實行。
明清時代,我國封建制度逐漸腐朽沒落,反映在社會風氣和道德規範上就是兩宋以來摧殘人性的禮教勢力繼續擴張,對婦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壓制更是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殘酷地步。
《大明律》首次將前代法典中關於婦女再婚問題的兩條規定“居喪嫁娶”和“婦女守節兒強嫁”濃縮到一條中,不過處罰力度相比從前倒是變輕了。從表面上看,明朝的法律甚至比唐代還要寬鬆,實際上統治階層不過是為了集中精力維持統治,而對婚姻之類的小事無暇顧及罷了。所以,處罰減輕未必意味著在這一問題上婦女可以獲得更寬鬆的選擇。封建法律剝奪了無數普通群眾的幸福,也沒有給其維護者以任何照顧。《大明律》中首次明確規定禁止官員妻子再嫁,剝奪了有爵位貴族之婦的再婚權。清朝法典中對強迫守志婦女改嫁問題作了破天荒的新規定……如果其夫喪期滿,而女子的父母家人強迫其改嫁者,要杖八十。
明清兩代,統治者基於維護自身統治的需要,不斷強化對婦女守節的推崇和提倡,宣揚和提倡貞節觀,一時間,那些束縛女性的禮教、書訓被當成神明供奉起來。尤其是明代那些程朱理學家們,他們為此更是竭盡全力。今天我們在明史中,有據可查的“節女烈婦”竟然達到一萬餘人。不難想象,那時的守節、殉夫、貶斥婦女再嫁已不僅僅是官方口號,那儼然已經成為社會風尚。
家裡有貞節婦女,除了能夠獲准免除本家差役,還能設牌坊,建祠堂。如此榮耀的事情怎能不使守節風盛行。換言之,那時哪家女子再言改嫁,再不能守節就將為世人所不容,再婚成為傷風敗俗、為人所不齒之事。
在男子妻妾成群,享受齊人之福的時候,女人卻只能將自己的終身幸福完全託付給一個男人,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夫死殉節或守節。在婚姻權益裡,女人完全喪失了自主性,淪為封建式婚嫁觀念的犧牲品。
封建社會的千斤石壓迫阻礙了無數婦女尋找幸福的道路,所幸社會在不斷向前發展著。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