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8部分(4 / 4)

小說:宋之梟雄盧俊義 作者:冷夏

規定受理民刑上訴案件的州或監司絕不能指派審司法機構審|。上訴到州級政府的案件。由知州指派屬官審理。“詣州訴縣理斷事不當者。州委官定奪”。上訴到監司的案件。則是由監司送鄰州委官定奪。“若|監司訴本州者。送鄰州委”。如果違反這一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上級越訴。“諸受訴訟應取會奪而輒送所訟官司者。聽越訴。受訴之司取見|實。具事因及官吏職姓名。虛妄者具訴人。申尚書省。”違法官吏要“重行黜責”。在最大程度上體了嚴格迴避的精神。這種嚴格迴避的精神很是先進。了廢除地方行政長官干預外。其他都繼承進了《齊國刑法》。

對證據的重視是宋代司法審判的一個特色。契據成為民事訴訟的“證據之王”。這與契約制度的展有關。宋代關於契約的條件書寫格式儲存方式等等皆有明確的規定由於許多的民事行為都需要作成文書。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往往是透過文書形式確定的。是當事人意志的體現。最能直接反映|實的法律關係。其作為民事審判證據的意義十分重要。所以官府在審理民事訴訟時。非常重視書證的作用。往往根據這些書證便直接對民事議作出裁決。“易有爭。司定奪。止憑契約”。“大凡官廳財物勾加之。考察虛實。則憑書”。審判案件的官員注意對各種證據的蒐集鑑定。甚至於親自到地頭田間實地調查丈量取證。宋代檢驗制度。犯現場勘驗技術法醫學在死傷案鑑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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