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會當即失效,而代之以仇極怨深的腔調。在我看來,那些產生於其它生理價值的情緒,我指的是本原是主動的情緒,如統治欲、佔有慾等等(參看E·杜林的《生命的價值》,《哲學教程》等),比起那種逆反在先,科學地估定和高估價值在後的情緒要高明許多。關於總的趨向就先講這麼多。說到杜林的關於應在反動感情的土壤中尋找正義的故鄉的原話,我們應當用另一句生硬的反話來對映這句熱愛真理的話,最後被正義的精神征服的土壤是反動感情的土壤。如果正義的人真的對於損害他的人都保持正義(而且不僅是冷淡地、有節制地、疏遠地、無所謂地保持正義:保持正義永遠是一種積極態度),如果在受到人身傷害、譏諷、嫌疑的情況下,正義直視的目光也不因此而黯淡,高貴、明達、既深邃而又溫和的客觀性也不因此而減退的話,那麼人就是達到了一種完美或極其練熟的境地——連明智的人也不曾有此奢望,對此我們無論如何也不應當輕信。固然,普遍的情況是:就連最正派的人也已經對少量的侮辱、暴虐、阿諛司空見慣了,所以他們能夠睜眼看鮮血、閉目對公道。主動的、進攻的、侵犯的人總是比反動的人離正義更近百步;主動者根本不需要像反動者那樣錯誤地、偏頗地評價事物;因此事實上進攻型的人總是具有更強烈、更勇敢、更高貴、同時也更自由的眼光,具有更好的良心。相反,我們應當已經猜到了,究竟是誰在良心裡發明了〃良心譴責〃?——正是怨恨者!只要看看,對於法的運用和對於法的真正需求在歷史上的哪個階段裡開始通行?是在反動者統治的階段嗎?根本不是!是在主動者、強健者、自發者、好鬥者統治的階段!如果不怕惹惱那位鼓吹家(他本人曾經坦白說〃報復學說就像正義的紅絲線貫串在我的全部工作和努力之中。〃),那麼我要說,從歷史的角度看,世間一切法律都提倡鬥爭、反對相反的情緒;提倡主動進攻勢力方面的戰爭,支援它們訴諸實力,以制止和約束反動者放縱的激情,強迫達成和解。哪裡伸張和維護正義,哪裡就有一股強大的勢力相對立於從屬的、軟弱的勢力(這勢力可能是群體,也可能是個人)。強大的勢力在尋找打消怨恨者怒氣的辦法:它們有時從報復者的手中挖出怨恨的物件;有時發動戰爭,打擊破壞和平和秩序的人,以此來取代報復;有的設想、提議、必要時強迫達成和解;有時提出某種標準化的損失抵償物,從而一勞永逸地使怨恨有的放矢。但是至高無上的力量用以反對敵意和怨恨的優勢的最關鍵的一著還是:只要它有足夠的力量,就要建立法規,強行解釋,什麼在它看來是合法的、正確的,什麼是非法的、應當禁止的。在建立了法規之後,它就要把個別人或整個群體的越軌和肆意行動當作違法行為,當作抵制至高權力本身的行為來處理。這樣一來,它就可以用這種違法造成的報失來轉移它的從屬者的情緒,從而最終達到和任何報復心理所想要達到的正好相反的目的:報復僅僅注意、僅僅承認受害者的觀點,而至高的權力卻訓練人們的眼光在評價行為時要變得越來越不帶個人情緒,甚至受害者本人的眼光也要如此,雖然就像我們所提到過的,這要在最後才能實現。由此看來,〃正確〃和〃錯誤〃的概念產生在建立了法規之後,而不是像杜林所想要的那樣,從傷害的行為中產生。僅就正確和錯誤概念本身而言,它們沒有任何意義。僅就某一種傷害、暴虐、剝削、毀滅行為本身而言,它們並不是自在的〃錯誤〃,因為生命的本質在起作用,也就是說,在生命的基本功能中那些具有傷害性、暴虐性的、剝削性、毀滅性的東西在起作用。不能想像生命中沒有這種特性。還有一點應更加提請我們注意:從最高的生理立場出發,只應當在例外的情況下實行法制,因為法制有時會限制發自力量之源的生命意志,使生命意志的總目標屈從於個別手段,屈從於為了創造更大的權力單位而實施的手段。把一種法律規範想像成絕對的和普遍的,不是把它當作權力聯合體的戰鬥武器,而是把它當作反對所有戰鬥的武器(根據杜林的陳詞濫調,任何意志都應當把任何其它的意志視為同調),這是一種敵視生命的原則,是對人的敗壞和瓦解,是對人類未來的謀殺;是一種疲憊的象徵,一條通向虛無的秘密路徑。
十二
關於懲罰的起源和懲罰的目的我還有一句話要講:有兩個有區別的問題,或者說兩個應當被區別開來的問題,它們總是被人們混為一談。以往的道德起源家們又是怎樣對待這一問題的呢?他們的作法一向很天真,他們隨意從懲罰中找出一個〃目的〃,比如說報復、或者威懾,然後輕而易舉地把這種目的歸結為事物的發端、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