乎早知我會有此一答,當下如此應道;可是一轉瞬間,又“呼呼”笑了兩聲,搖晃著腦袋,嘆了口氣,“唉!也別說你,當年就連我們‘老爺子’、外加一個我,乃至身在極峰的‘老頭子’都未曾料到,洪達展給咱們變了個偌大的帽子戲法兒。要說有能看出了那戲法兒的,恐怕只有一個李綬武。可誰叫他外號人稱‘啞巢父’——明明窺出了底蘊,卻始終不肯揭穿。”魏三爺接著試探地問了一句,“高陽老弟,你還記得當年有那麼一個‘反共自覺運動’否?”
我略略遲疑片刻,點了點頭,道:“怎麼不記得?”
那是發生在一九六二年三月間的事。早在一九五九年中,我已經服務軍職滿十週年、離開了王叔銘總長的幕僚,且經林適存先生(筆名南郭)之引薦,由中華日報鄭品聰社長聘為特約主筆,負責撰寫些社論、專欄之類的稿子,對於規模如此龐大的一個運動自然不陌生。
這個運動表面上是“警備總部”政治部主任王超凡中將發起的,目的是在鼓勵那些曾經一時“為共黨引誘、脅迫、欺騙,而不得不與匪交往、接觸、周旋的人士”自動出面向警總表白。舉凡涉有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二至七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及十三條者,以及曾有附“匪”情事而未辦理自首、登記,或自首、登記得不徹底、不誠實者,皆可以在三月一日到四月三十日間向警總辦理自覺。此外,這個運動還有另一項內容,那就是“凡確信某人在臺有‘匪諜’嫌疑,雖因缺乏有力證據、卻有向政府報告之必要、以免涉及‘知匪不報’之罪者,亦得在此期間向有關單位舉發。”這個運動還將“反共自覺表白之事實”的時空範圍推溯、拓展至“共黨武裝叛亂以前”、“發生地區非僅臺灣,大陸、國外亦包括在內”。
從表面上看,“自白免責”之舉是當年“安定後方、鞏固復興基地”的措施,也是受屈遭謗者洗刷嫌疑、還我清白的機會。可是既要人自覺表白,何以又加上一段鼓勵檢舉的內容?當是時,我看出其中有這麼一個邏輯上的牾,遂寫了一篇社論,題曰:《既雲縱之,何復枉之?——關於反共自覺運動目標與作法的商榷》。文章給上頭壓了下來,鄭社長很委婉地向我解釋:關於這個題目,已另有輪值主筆撰就一文,我這一篇,他只好“留中不發”了。然而在面談結束之際,他語重心長地向我面授機宜,道:“高陽兄,日後再碰上這種看似‘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政令,你就該明白,它是兩股勢力調不勻、鬥不攏的結果。以‘今上’的馭下之術,就是‘存而不論、以待來茲’而已。”
這話說得含蓄,卻極為清楚:“反共自覺運動”有表裡兩面,無論其初衷來意是疏其網、寬其刑,抑或是密其網、嚴其刑,都有另一方面相頡頏的勢力阻撓之、制衡之。到頭來決定這個運動之功過成敗的,已非理性檢驗之真偽是非,而是鬥爭角逐之強弱消長了。
魏三爺提到這一點,印證了我當初的懷疑;然而他指出了更詭譎的內幕,卻是我始料所未及的。原來此事與我曾兩度自田仲武和王新公口中接聞的一個人有關:李綬武。
早在這個“反共自覺運動”之前,政府曾經辦理過幾次名目不盡相同、而實質十分類似的活動。如:一九五一年和一九五二年,由“國防部”總政治部公佈過兩次“自首辦法”,前一次所針對者為“匪諜”,後一次益示其寬而發明了一個詞兒,叫“附匪分子”,且兩次活動也都連帶地公佈了“檢舉獎勵辦法”。
到了一九五五年六月中旬,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又宣佈:有為期兩個月的時間,可容“前往大陸被迫附匪分子”來一次“總登記”。負責承辦該一“總登記”活動的便是當時任保安司令部政治部主任的王超凡。王超凡原以為這第三回合的網羅周至、收穫豐碩,想必可立上一功,殊不料在呈送所有檔案之際,卻遺失了《港澳地區附“匪”分子檢舉清冊》一份。此事秘而不宣,知情者惟恐株連及己,殆獲不測之罪,只好一方面在公文作業上延宕呈報時日,以“港澳地區工作另行彙整”為由掩飾,另一方面則對港澳方面涉嫌“附匪人士”重新展開積極查訪——甚至羅織——活動。
是時外間關注其事者,多以為港澳一帶為國共兩造情報人員交鋒前線,敵我溷跡雜廁,誠清查之不易,以致遷延未果。獨王超凡深知:必有意圖匿隱該次“總登記”之結果者近在咫尺、格肘腋。
到一九五八年七月,保安司令部連同臺北衛戍總部、臺灣防衛總部和民防司令部一併撤銷,一干任務全由新成立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接管,隸屬“國防部”;王超凡仍然做他的政治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