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時,那份重新調查製作的“港澳地區附匪分子檢舉清冊”已經登入完竣,正準備呈報總司令黃鎮球上將。不料有那麼一天,王超凡赫然在自己的辦公桌抽屜裡發現了遺失整整三年之久的第一份清冊。
這一下麻煩來了:他究竟該呈報哪一份?設若以失而復得的一份為可信,則誰能擔保在過往三年之間,此冊未經人增刪變造?設若以重製的一份為可信,則萬一那遺失的一份之中隱伏著什麼重大而真確的匪諜情報,豈不怙惡誣良,反而蹈陷機栝?
如此再三尋繹,似乎只有一途、且絕不可假手於他者:他得親自比對這兩份清冊之間的差異如何,才能進一步判斷,孰為可信、孰為可疑?
顯然,新冊比老冊多出不少名單以及據之而衍生的調查報告——其原因可想而知的:那些懷憂存疑、戒慎恐懼的諜報人員直接從王超凡處接獲“重新徹查”的密令,豈敢不戮力效命、務期“寧可錯殺一百、不可疏漏一人”而後已?是以在這一方面,王超凡也將就著“寧可信其有”了。
然而在另一方面,以舊冊產生的方式言之,由於涵蓋區域是港澳,原非省屬保安司令部轄區,為免引起“國際”糾紛,是以當時辦理“總登記”時,自不可大張旗鼓而為之,乃以極其隱秘的手段實施——尤其是那些主動前往“表白”乃至“檢舉”的人士,多是藉著參加當地僑界慈善晚會活動的機會與政府情報人員接觸,再以一對一方式密約懇談,從而完成了清查。其中便有這麼一個蹊蹺之處——一個在舊冊中遭人檢舉為“附匪分子”的人士卻在新冊中搖身一變而成為檢舉人,他的名字叫“周鴻慶”。
這裡頭大有文章。試想:清冊雖然有新舊兩份,可是“總登記”之實施卻只有一次,且只在一九五五年的六月十五日到八月十五日之間、短短的六十一天而已。倘若在此期間,“周鴻慶”的確經人檢舉為“附匪分子”,他又怎麼可能在同一次“總登記”中檢舉他人呢?
再看檢舉內容:舊冊中檢舉“周鴻慶”者為施品才和康用才,此二人原為老漕幫光棍,一向在總舵主萬硯方身邊任事。直至遷臺前夕,曾由萬硯方親薦入保密局服勤,為“國防部”資深的情報工作人員。這兩人提供的檢舉事證非常詳細;包括了“周鴻慶”如何因經營酒店之便結識連貫、又如何因連貫之故而迷上了照相術以及如何斥資蒐購德國製造的精密照相儀器——除了個人庋藏把玩之外,更復轉手提供連貫所主持的“匪偽”辦事處特工使用。這些情事,都有照片、發票、儀器水單、前線跟監人員逐日筆錄乃至“周鴻慶”多次往來香港、上海、廣州之間的機票存根為附件以資證明。換言之,“周鴻慶”非但與“匪”過從甚密,甚至還有資“匪”助“匪”的嫌疑。檢舉人更在備註欄中建議:“宜從速制裁。”
然而與此相較,新冊所載者卻有極大的出入。“周鴻慶”由“附匪分子”搖身一變,成為我方潛伏在香港的工作人員,其與連貫系統人馬往來的一切內容都成為另一項重大任務之必要準備。身為檢舉人,“周鴻慶”的確也善盡其職,揭發了一宗自香港利用空運郵包販毒來臺的案子。此案的被檢舉人叫林木發,臺北市人,從事電影膠捲和放映器材的進口生意。由於時常往返港臺之間,也成為酒店常客,某日於酒後無意間透露其勾串港臺兩地郵政及海關人員、以寄運郵包為掩護、將毒品輸入臺灣的買賣,併力邀檢舉人入夥,俾能助其“開發貨源”。
王超凡讀到此處,立刻向省警務處電詢一九五五年六月至八月間查緝走私毒品的案底,幾個小時以後,回覆電話來報:就在該年六月十六日,省警務處破獲了這一宗“林木發案”。詳情果如新冊中“周鴻慶”所描述的一般:香港毒販在航空郵袋中夾入毒品,配合定期班機,依照聯絡所定日期,寄抵臺灣。於運輸車將郵件送到郵局途中,預先被收買的郵務人員便先將毒品取出,以逃過安檢。據省警務處方面表示,林木發用這套弄鬼搬神、瞞天過海的手法販毒已有四年之久,共輸入五千多兩的高純度海洛因。經鑑識人員比對,毒物應該來自中國大陸的雲南地區。至於林木發本人則已獲判無期徒刑,但是發監執行未及兩日,便暴斃了,死因不明。法醫研判與此人自己的毒癮有關。
林木發本人死因如何,於王超凡而言並不重要,他所關心且棘手的問題則是他益發無法定奪:這新舊二冊該以孰為可依可據之資?無可奈何之下,王超凡只好硬著頭皮私下求見總司令黃鎮球,把前因後果盡以口頭報告了,並且敦請裁示。黃鎮球出身保定軍校,根本不是搞特務的料,除了抓拿幾個異議分子、查禁幾首靡靡之音、收燒幾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