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違約,舉動野蠻”,要求清政府“速放該船,交還國旗,嚴罰所有非法之官員,並陳謝此案辦理不善之意,以儆效尤”。
葡公使柏德羅也於十七日照會清廷外交部,指該船被拿,有違葡國所領沿海權,並有礙葡國主權。
最初,中國主張“二辰丸案”由中日雙方按照海關章程進行審理,但日方斷然拒絕。其後,清廷外務部又通知日本公使,擬請英國艦隊司令對此案進行“公斷”,也遭到日方的拒絕。
面對日本和葡國的外交壓力,清廷一再讓步。
二十一日,清外務部照會日本公使,對“二辰丸”上日本國旗被中國士兵扯下一事表示歉意,並答應“將辦事失當之員弁加以懲戒”。但是,日方仍不肯罷休。二十三日,日本公使林權助又向外務部提出解決該案的五項要求:一、立即放回二辰丸;二、在放還二辰丸時,中國兵艦鳴炮示歉;三、扣留的軍火由中國購買,貨價為兩萬四千日元;四、處置對扣留二辰丸負有責任的官員;五、賠償此事件所造成的損失。林權助聲稱,只有全部答應這5項要求,二辰丸案才能和平了結。
終於,清廷於二十六日表示全部接受日方提出的無理條款。(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