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部分(4 / 4)

授權的懷疑。對此,蘭欣不以為然。他認為這種憂慮和這種懷疑至少是同等重要的。這當然無可辯駁。因為誰都知道用“非法”的手段來“救亡”,無異於飲鴆止渴,澆油救火。看來,無論威爾遜的“推薦無須授權論”,還是倫道夫的“救亡壓倒授權論”,都缺乏說服力。

真正有理有力的,是漢密爾頓、麥迪遜和梅森所做的辯護。漢密爾頓雖然也是紐約代表團代表,卻和蘭欣、雅茨完全對立。他為制憲會議辯護的理論依據,可謂“目的高於手段論”。6月18日,漢密爾頓在發言中說,各邦派我們到這裡來,是指望我們能把合眾國帶出困境。如果僅僅因為弄不清楚我們的許可權,就死抱著不能挽救危機的方案不放,或者拒絕可以挽救危局的方案,那就是為手段而犧牲目的了。也就是說,各邦的授權固然重要,授權的目的卻更重要(即立法精神比法律條文更重要)。這當然十分在理。

麥迪遜的反擊則更為有力,而且抓住了要害。在6月19日的發言中麥迪遜說,有人(指佩特森)提出,邦聯是經過一致同意建立起來的,也只有一致同意才能解散,他不知道這種說法在法理上有什麼依據。因此他很想請教這位先生,你是把《邦聯條例》看作契約呢,還是看作條約?如果看作契約(即國內全體公民的全民公約),那麼,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國內法原則,多數完全可以廢除舊的契約,簽訂新的契約,甚至為社會全體成員制定一部新的憲法。那樣一來,新澤西的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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