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部分(3 / 4)

小說:私人生活史ⅳ 作者:青澀春天

寫道:“所有的女性都是感情型的,而感情幾乎就是一種癔症。”她們在男性主宰的性與家庭生活中的地位不平等性是造成痴呆的原因。反之,只有家庭幸福和睦,她們才會心智健全,成為一個完全正常的人。

精神病是一個名門望族的最大不幸。在那些患有精神病的女性中,許多是被拋棄的情人、經歷了一段失敗婚姻的女性、受到丈夫欺騙的妻子或者痛失愛子的母親。男性的精神錯亂則更多地與盛衰變遷以及自己事業的成敗有關。破產、挪用公款,還有賭博——這些都被女性痛斥為男性患精神疾病的主要原因——被收容在精神病院裡的患者中男性佔絕大多數。

儘管警察對那些製造混亂的人加大了管制力度,但是進入精神病院的人不僅沒有減少反而在不斷增加,其原因主要是家庭衝突所導致的個人悲劇,而對於家庭衝突悲劇,只有醫生可以起到法官和仲裁者的作用。

當婚姻出現矛盾時,很少有美好的結局。雖然1816年的離婚法被廢止,直到1884年才重新立法,但是分居是允許的。伯納爾?施那普對1837年(因為從這一年才開始有統計記錄)至1914年間合法分居的特點與演變過程進行了研究。

他發現分居案件並不多,即使在1880年前後的高峰期每年也只有大約4000宗,或者說每1000個婚姻家庭中只有13個分居。但是在1851年頒佈了一項對提出離婚申請的一方提供法律援助的法令後分居的比率以驚人的速度增長。以前經常被中產階級使用的那些程式現在被下層社會所採用。1837年至1847年期間,所有的離婚申請中只有24%來自於“工人、僕人或者家庭主婦”,但是到了1869至1883年,這一數字飛速上升到了。而且分居好像成了女性的一種習慣,女性提出的申請佔到了86%以上,最高時達到93%,而且大多數是年齡比較大、結婚多年的女性,基本上都是母親。通常她們並不是因為實在難以忍受丈夫的通姦行為而被迫走上這條路的,“這些申請分居的女性是因被虐待而心靈破碎,而並非被丈夫所欺騙。”分居現象在法國北部、城市化程度較高的地區比較常見;受教育程度比較高的人分居的比率也相對要高。總之,與離婚一樣,它成了現代化的一種標誌。離婚率的地理分佈情況與分居是一樣的。達洛茲的法律詞典最後為分居的理由加了這樣一條註釋:判例法是改變道德觀念最好的指示器。

衝突方式(5)

離婚具有相似的特徵:同樣的分佈區,同樣是女性佔絕對優勢(80%的比率),同樣的理由(在1900年因遭到體罰或者受到心靈上的壓迫而提出離婚的佔77%)。然而離婚在中產階級中所佔的比率比分居的要稍微高一些。辦公室職員和專業人士提出離婚申請的人數比提出分居的要多。作為大革命的一個產物,離婚(1792年首次合法化)在城市女性中相當普遍。博納爾和極端君主制主義者對此進行激烈抵制,並於1816年成功廢止了這條法令。後來,激進分子,比如阿爾弗雷德又一次使離婚成為婚姻生活的一個主題。在激進分子與機會主義者的共同努力下,准許離婚的法令於1884年重新頒佈。丈夫與妻子間的高度不平等性是肯定存在的。丈夫可以引用他們的妻子接到的和解信作為證據,而妻子卻不能用她們的丈夫接到的同樣的和解信作為證據。如果妻子罵丈夫“社會渣滓、下流坯子”,就可以成為離婚的理由,而丈夫侮辱妻子為“母獸或大母豬”卻不可以成為女性提出離婚的證據。1904年透過了一條法令,承認離婚者和與其發生通姦行為的人結婚是合法行為;接著在1908年又出臺了一條類似的法令:合法分居的夫妻雙方均可以申請並准予離婚。離婚法因而變得更加自由化了,但對於以保羅?布林熱為首的保守主義者來說是一個打擊。儘管受到天主教徒的阻撓和反對,離婚還是變成了人們生活中可以接受的一部分,雖然真正離婚的人還很罕見——1913年只有15000人被准許離婚。除此之外,離婚還被認為對人們認為婚姻不可分割的傳統以及丈夫和妻子尋求愛情和追求幸福與相互諒解的權利提出了巨大挑戰。因此婚姻自由這一觀念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得以加強,尤其對於當今社會來說,婚姻就是一個自由合同。

在人們的觀念還沒有達到這一高度之前,人們對於婚姻的理解已經有了相當顯著的發展。在第三共和國時期,法國已經在與教堂脫離關係這方面向前邁進了一大步。更為重要的是,女權主義者及其同盟經過長期艱苦卓絕的鬥爭,慢慢地改變了人們的思想觀念。從克萊爾?德梅爾和喬治?桑德(她的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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