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5部分(2 / 4)

矣。善政多則民安,民安則國克富。

然後,在‘不論出身’的原則基礎上廣求賢能。他在署吏部事後,便責令所屬司官廉訪賢才,並將孰賢孰能登記造冊以備用;又授策天下有司曰,還要求地方各州府大力現人才,但系賢才,則出身皆不必論,必與推薦,不得故意遺漏。

接著,對初選出來的人才加以培養。高拱說:‘朝廷用人,必先養人,若無養之於先,則用之亦充數而已。僕誠yù養於未用之先,以辨其才;乃用於既養之後,以充其任。’他的主張是,將前一步初選出來的人才,先放到各衙mén或地方任屬官,使其積累經驗,朝廷也好辨其賢否,根據特點,委以重任。

還要對培養好的人才,因人授職、人盡其用。高拱說,不同的人才品德、能力各不相同。就像人的五指,大小長短截然不同,卻都有用處,關鍵是將這些人,安排到合適的職位上去……他把人才分為三檔,德才兼備者為上,有德微才著為中,有才微德者為下,但都可稱為人才,具有所用。他認為各部mén在使用人才時,關鍵是要‘量才使用,揚長避短,用其長則可盡其才,而事可成。若違其長而用其短,則鮮有不敗者’。他還提出,以才氣勝者,用以處理繁雜的事務,以道德勝者,用以擔任科道風憲;而正印宰治之人,則非德才兼備者莫屬。

而且,在對官員的處罰上,要區別大節與細微,不因有細微之過,一時一事之時失棄之不用。這也是高拱反覆強調的用人政策。在他看來,人皆有過,無過之人是不存在的。那些所謂無過之人,不過是沒有具體做事罷了。一旦具體做事,其過必出。

所以高拱要求對‘細微之過’持寬容態度,要看其大節,對其過失做具體分析,要求‘糾劾官員,務要詳審較量,除官守大壞者照例糾處外。對於才能勝任但舉措失當者,當略其微;對於德行稍瑕,但已經改正者,不問其舊過,俱要曲加保全,以圖共濟。至於昏庸靡弱無一可表見者,雖然cao行履歷沒有過錯,也要核實照‘罷軟’事例議黜,以免妨礙賢者上升之路。’

並且指出,因為德才兼備者畢竟是少數。如果一味的求全責備、既往必咎,使幡然悔改者無路可投,只能徒讓庸儒自保者充任,朝廷又靠什麼人去建立事功呢?

同時,著重選配好要害部mén的正官,以及地方守令。所謂要害部mén的正官,包括相,吏部尚書,左都御史。高拱說‘要得治天下,只在用人。用人只在三個人,一個相,一個冢宰,一個臺長。相得人,則能平章天下事務,件件停當。冢宰得人,則能進賢退不肖,百官莫不稱職。臺長得人,則能振揚風紀,有不法者,率眾臺糾治之,而政體自清……然這三個人中,尤以相為要。’又說‘守令之賢否,關係到生民休慼。使天下守令得人,天下太平矣。

他還對上述官員所必須具備的條件作了論述。如宰相,其人‘必得心術正、德行純、見識高、力量大、學問充、經練熟者,方可為之。若不試以事,徒取文藝,不揀其才,徒俟資歷,則豈能遂為百官之師,平章軍國重事而無舛乎?’又如州縣的長官,他要求不但要有較高的文化水平,從進士、舉人中挑選,還要有年齡限制,‘須有jīng力者乃可為之,五十以上,不得為州縣之長’。還要求具有一定的治理社會的實際經驗,他說‘州縣正官若以初任者為之,彼其民事既非素諳,而守身之節、愛民之仁、處事之略,漫無考證。乃即授以民社,待其敗事,然後去之,而民亦受其毒矣。’要求不對初次任官者,授以州縣正官之職,以免其誤民貽害。

以及,要儲備人才,建立主要官員的梯隊。他在奏疏裡述其事說:‘蓋用人不在用之日,必須預為之計。官之職事不同,人之才器不一。今於緊要之官,各預擇其才之宜於此者每二三人,置相近之地,待次為備。一旦有缺,即有其人,庶乎不乏。不然,則天下雖有其人而資不相及、遠不可考,安得輳用乎!’其所謂的‘預為之計’,只是對緊要之官而言的。

最後,調整‘不得官於本省’的用人政策。‘自學宮外,不得官於本省’,是本朝國初以來的任官規定。高拱一面肯定這項政策的必要xìng,他說‘國家用人不得關於本省。是因為族閭所在,難於行法,身家相關,易於為jian,故必隔省而用焉,’一面又指出,這一政策只適用於省級政權,及其所轄的府、州、縣機構的正官,不應包括本省各級官府中的屬官在內。他說‘若夫學倉、驛遞、閘壩等官,其所司者,不過訓誨、出納之常,供應啟閉之役,非有民社之寄者也。而又其官俱卑,其家甚貧,一授遠地,或棄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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