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與現實的差距
“存天理,去人慾”,“餓死事小,失節事大”,這些在當時都只是口號,只是宣傳。
本人是抄書專家,很多人看著我引經據典的很是佩服,卻不知道我是有苦說不出啊。
要知道中國的經典都是男人寫的,而有些男人常常是把想象中的東西寫在紙面上,讓自己以為是事實。像董仲舒的三綱五常,其實在漢代時只是官方的宣傳,現實生活中搭理的人是很少的。
性的歷程 第二章:軍事帝國時代的性文化(秦漢魏晉南北朝) 儀制(5)
我這裡主要的意思是說,中國的經典有些是靠不住的。我寫性文化這本書呢,引用的很多資料,好像看起來鐵板釘釘的,其實是因為年代久遠,留下的資料太少,都是孤證,沒有辦法。總之一句話,大家不要被貌似儼然的東西給騙了。看我的這本書啊,最好要從人情世故去推想,現代人是人,古代人也是人,大抵現代人覺得很變態的事情,古代人應該也會覺得很變態的。所以我們要是看到中國古典裡頭一些很變態的說法,都要打個疑問號。比如說“存天理,去人慾”,“餓死事小,失節事大”,這些在當時都只是口號,只是宣傳,誰要是輕易相信了,被洗腦了,吃苦的只能是自己。
閒話表過。
1983年發現於湖北江陵張家山的漢墓竹簡使亡佚已久的漢律得以重新面世。法律這種東西,就和理論不一樣了,因為它是要有執行力的,而執行的過程又是要讓人接受的。所以呢,透過這些竹簡,我們去了解漢代的婚姻生活,就會覺得又新鮮又真實了,因為漢代的法律對於婚姻的立法是很詳細的。
《二年律令·亡律》上說:“娶*及亡人以為妻,及為亡*,娶及所娶,為媒者,知其情,皆黥以為城旦舂。其真罪重,以匿罪人律論。弗知者不□。”這一條法律說的是什麼呢?禁與逃亡者為婚。而且還對不同階層人的逃亡都制定了相當嚴密的處罰規定。
其次是嚴禁奴、主通婚。《二年律令·雜律》規定:“奴娶主、主之母及主妻、子以為妻,若與奸,棄市,而耐其女子以為隸妾。其強與奸,除所強。”
第三是禁止通姦(估計有人看到這裡又要兩眼放光了,鄙視一下)。漢律所規定的通姦分為兩類:一是無血緣關係的普通男女間的通姦;二是有血緣關係的“同產”間的通姦(簡單講就是兄妹間的*)。前者罪輕,後者罪重。漢律還有一個很特別的地方,就是如果女人與人通姦是在丈夫死後,屬“欺死夫”,犯罪性質應比在丈夫生時與人通姦的“欺生夫”為輕,實在是很“科學”啊。
更嚴重的*罪行就是烝和報了。什麼是“烝”呢?就是與直系長輩的妻妾亂搞,像“父死妻其後母”之類的。“報”則是和旁系親屬的妻妾亂搞。對“烝”的懲治顯然比對“報”的懲治還要嚴厲,像漢武帝時期,燕王劉定國“與父康王姬奸,生子男一人。奪弟妻為姬。與子女三人奸”,事發後,朝廷判處為:“禽獸行,亂人倫,逆天,當誅。”結果劉定國自殺,國除為郡。
除此之外,還嚴禁異國通婚。這裡的異國可不是漢王朝和周邊國家,而是漢王朝的封國與封國之間,這是為了防止中央王朝直接管轄的人民被誘引到諸侯國去。這條法律施行了很久,直至西漢末年,左將軍彭宣還曾因與淮陽王聯姻而被漢哀帝免官。不過漢皇族則不在此限。
再有就是禁止搶掠婚。《二年律令·雜律》規定:“強略人以為妻及助者,斬左趾以為城旦。”可見到了漢代,搶掠婚的古風猶存。又因為搶掠婚都是團伙作案,所以強調幫助搶掠的人也要被追究罪行,除了斬下左腳的腳趾之外,還要發配去建築城牆。
漢律僅僅在婚姻上面就擬定了那麼多條細則,可以說對政治、階級、倫理觀念、社會治安等各方面因素無不加以考量,對後世的影響很大。談完這些,下面就要談更嚴肅的問題了。那就是即便是法律條文規定的事情,具體執行起來又是另外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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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歷程 第二章:軍事帝國時代的性文化(秦漢魏晉南北朝) 儀制(6)
我們知道漢承秦制,那麼從國家機構來說,主要承的是郡縣制。
夏商周三代都是分封制,是個金字塔的結構,最上面有天子,然後是諸侯,諸侯下面又有小諸侯,小諸侯下面又是一個又一個的貴族。這樣建立起來的國家,是不需要法律,至少法律不用寫在紙面上,因為每個貴族把自己地盤上的那點事管理好就成了。所以後來到了春秋,子產要把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