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律師這一大膽的行動在法庭辯護史上堪稱獨一無二的“創造”,同時,法官和市民們的這種道德觀也是今人所難以理解的。
羅馬的賣淫制度確立於紀元前3世紀左右。當時的妓女都要到官府登記,寫明年齡、籍貫,宣誓終身執業。妓女從官府領取的執照規定了賣淫的價格。妓女在官府的監督下營業,官府派人巡視,可以不分晝夜地檢查娼家,嚴禁天明後至午後三時的營業。在圖拉查魯帝時代,僅羅馬一城已有32000名妓女。此外,沒有登記的妓女也很多,她們不向國家納稅。
在當時的羅馬,妓女的最高等級是德里卡特,即“供養的女人”或富有施主的情婦,有些像現代的“外室”、“包二奶”。接著是法摩賽,名門家庭的女兒,她們從事這個行當是因為她們需要金錢或想享受快樂。多里斯是一些習慣於赤身裸體的漂亮女人;魯帕是一些貧窮的婦女,在城市破爛或僻靜的角落裡拉客。庫帕是小客店的女僕、侍女,她們可以被客人租用陪床過夜。當時,每一個麵包師、旅店老闆、浴池老闆、理髮師和香料商都可以使用妓女來侍候他們的顧客。任何人只要付得起半分幣以上的錢,就有權力享受到性快樂。
於是,當時到處都是妓院,不論是公開的還是秘密的。公開的妓院是國家的財產,住著一些只領取微薄報酬而為公眾“服務”的女奴。在迫害基督教徒期間,漂亮的姑娘和婦女不是送到競技場裡殺掉,而是送往妓院為奴。由鴇母經營的私人妓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