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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國(6)

從清代早期的康熙朝開始,旗人就大量地把旗田以各種手段轉讓給其他人。看到這種狀況,清政府十分焦急,認為這樣勢必造成旗人的土地都被漢人佔據,長此以往,滿清的統治基礎甚至都有可能而被動搖。為了解決國有土地流失的嚴重問題,清政府進一步強化了不許買賣旗田的規定,多次重申有關禁令,並多次嚴厲查處有關案件,堅持國有土地不得私有化。但史書中類似的“查禁”“重申”“嚴辦”越多,就說明實際上旗田轉讓的情況越嚴重。屢禁不止也就意味著愈演愈烈。

到了雍正朝,清政府決心徹底解決旗田轉讓問題,併為此採取了前所未有的嚴厲措施。雍正十三年(1735年),清政府開始對旗田進行強制回贖。

強制回贖是怎麼回事?原來,在轉讓旗田的時候,旗人和交易對方都知道政府明令禁止旗田買賣,所以往往並不採用出售購買的形式,而是採取典押的形式。典和賣的區別在於,如果是典,出讓一方在理論上仍然保有贖回典押物——也就是旗田的權利,而如果是賣的話,在交易完成以後,自然就錢貨兩清了。當然,實際中,典押出去的旗田很少贖回。所謂典押其實就是買賣禁令下的一種變通辦法。

但是清政府利用了典押有權贖回這一點,有針對性地採取了強制回贖政策,也就是由政府國庫出資,強行把典出的旗田收回,並重新分配給旗人,以保持原來國有土地的用途——保障旗人生計。

在回贖旗田時,清政府採用了各種辦法,儘量壓低迴贖價格,所付贖金大都低於原價,甚至根本就不付贖金。雍正朝回贖旗田的法令規定:凡紅契典賣的旗田,可全價回贖,而白契典賣的旗田,則僅付半價,或乾脆一文不付,直接拿回了事。所謂紅契,指的是經過官府驗契、加蓋紅印的契約,白契則是指未經官府,完全由民間協商而達成的典賣契約。實際中白契的數量當然遠遠多於紅契。

清政府這樣做,目的很明確,就是想要透過強制打擊、損害土地接受者的利益,來制止旗田轉讓而造成的國有土地流失。清政府相信,假如人們看到政府強制贖回土地,那麼,也許就不會有人願意透過典讓這種方式來獲得旗人的土地了。

但是,和想要透過分配土地永保旗人生計一樣,清政府這一次也搞錯了。當初禁止旗田轉讓的法律規定,目的實際上是要禁止各種形式的旗田易主。也就是說,即使是旗人,也只有使用權,而不應該有任何透過轉讓獲得利益的機會。就好像中國計劃經濟時期的國企員工,可以一直擁有在企業中工作的權利,但沒有任何合法的國有資產轉讓權。

對於旗人典讓土地的行為,如果嚴格遵守原有的法律精神,清政府必須繼續採取嚴格禁止、嚴厲打擊的政策。清政府沒有這樣做,而是採用回贖的形式解決問題,可是這樣一來,就等於承認了典讓行為的合法性。實際的情形變成了,旗人有權典讓土地,政府如果不同意,也只能在典讓的規則內出錢贖回。當然,由於政府可以藉機壓價,土地接受者是要承擔一定風險的。但畢竟典押土地不再是非法行為了。結果就是,政府的強制回贖政策不但沒能有效地阻止旗田的流失,而且在事實上和法律上承認了旗田可以典押和轉讓。

非法行為和有風險的行為之間是有很大差異的。如果是非法行為的話,交易各方就要努力尋求規避法律制裁的方法,如果尋求不到,交易甚至就不能進行。而如果僅僅是有風險的行為,交易各方就會轉而去尋求彼此都能接受的契約條件。風險必定會內化為交易價格的一部分。換句話說,對於土地接受者來說,只要典押帶來的收益足夠大,就值得冒險接受土地。而對於土地來說,典押的時間長短是非常重要的,因為相對來說擁有土地的時間越長,收益越大。於是,政府強制回贖的結果就是造成了旗田交易更大規模地進行,而且典押的時間還往往傾向於更長。書 包 網 txt小說上傳分享

古代中國(7)

可以說,雍正朝的強制回贖政策在限制旗田轉讓方面起到了相反的作用。旗田轉讓不但沒有被有效制止,反而變得成行成市、隨處可見了。國家對於國有土地的所有權在事實上被壓縮為契約範圍內的贖回權。到了乾隆朝,旗田回贖的法令又有過幾次修改。最初是以年限和契約價格為準計算回贖價,以後就變成了“無論年分遠近,契價多寡,總以現在租息為斷”。也就是說,地越好,租價越高,贖價也就越高。這無異於是在鼓勵土地接受者努力經營,因為經營得越好,贖價就越高,被贖回的風險就越小。

經過這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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